上訴法院判定”Apple Music”不能成為商標
一位獨立音樂人因蘋果公司試圖將”Apple Music”一詞作為商標而擊敗了該公司,他聲稱這將導致與他自己的”Apple Jazz”一詞相混淆。音樂家查理-貝爾蒂尼反對蘋果公司在該流媒體服務推出時為”Apple Music”申請聯邦商標。2021年,美國商標局作出了有利於蘋果公司的裁決,特別是因為蘋果公司聲稱它有一個在先權利要求。
該權利要求與蘋果公司在2007年收購披頭士樂隊的公司Apple Corps時如何獲得聲音記錄以及1968年的”Apple”商標有關。Bertini從1985年開始使用他的”Apple Jazz”一詞,但直到1991年才將其註冊為娛樂服務的商標。
然而,聯邦巡迴法院的一個小組隨後一致推翻了第一個決定,新的裁定是蘋果公司不能將其在先使用的Apple Corps商標附加到其較新的流媒體服務上。
蘋果公司隨後要求重審此案,特別要求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縮小商標申請中的類別。作為其請求的一部分,蘋果公司聲稱本案需要”對一個具有特殊重要性的開創先例的問題作出答复”。
蘋果公司的複審請求將使TTAB不再考慮Apple Music的服務,如”安排、組織、指揮和介紹音樂會[和]現場音樂表演”。蘋果公司認為這將使Apple Music與蘋果爵士樂拉開距離,因此其商標就有可能。
然而,IP Watchdog報導說,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現在已經拒絕了蘋果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