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因App Store用戶數據收集而被起訴
在一份關於蘋果公司App Store數據收集的報告之後,一項訴訟指控該公司故意侵犯用戶隱私,並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用戶數據貨幣化。原告Elliot Libman已經提交了他發起的針對蘋果的集體訴訟。該訴訟稱,由於蘋果公司對用戶在App Store上瀏覽的內容有一定了解,因此它侵犯了用戶擁有的隱私權。
訴訟稱,11月發表的研究報告暴露了蘋果公司”記錄、跟踪、收集和貨幣化分析數據–包括瀏覽歷史和活動信息–不管消費者採取什麼保障措施或”隱私設置”來保護他們的隱私。”本次訴訟引用了”允許應用程序請求跟踪”和”分享分析”設置,作為他們與蘋果公司的主要問題。
“蘋果公司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故意欺騙消費者;使蘋果公司及其員工有權了解有關個人生活、興趣和應用程序使用的親密細節;並使蘋果公司成為任何想破壞個人隱私、安全或自由的政府、私人或犯罪行為人’一站式購物’的潛在目標。通過其普遍和非法的數據跟踪和收集業務,蘋果甚至知道用戶應用使用的最私密和潛在的尷尬方面–無論用戶是否接受蘋果虛幻的提議來保持這些活動的隱私”。
原告方律師認為,投訴人要想贏得這場訴訟,有一個艱難的山頭要爬。目前還不清楚原告人或提起訴訟的律師是否了解服務器端數據收集之間的區別,以及訴訟核心的設置是如何運作的。
訴訟中引用的這些數據也很可能是在服務器端收集的。例如,視頻流媒體Netflix的觀看歷史是存儲在服務器端並與賬戶綁定的,在服務器上收集,其中”不追踪”請求的設置並不適用。
在服務器端數據的情況下,”允許應用程序請求跟踪”和”分享分析”的設置是不相關的。關於”分享分析”的部分本身也可能不相關,因為應用程序的瀏覽歷史是用戶行為,與設備分析無關,而設備分析是在出現問題時用於確定設備及其互聯網服務的狀態。
而且之前有先例,”應用開發者”和應用商店的託管公司,在本案中是蘋果公司,並不是一個整體,儘管應用商店是一個應用。
激發該訴訟的Mysk的研究稱,在iOS 14.6系統下,App Store、Apple Music、Apple TV和Books的”詳細使用數據被發送到蘋果”。研究人員稱,股票發送的可識別信息比其他應用程序少。據報導,發送的數據與一個可以識別用戶的標識符相關。據報導,這種行為在iOS 16中仍然存在,但研究人員無法檢查發送的數據是什麼,因為這些數據都是加密發送的。
研究人員確實對Gizmodo說,在任何隱私設置的組合下,健康和錢包都沒有發送類似的數據。所有數據都被發送到與iCloud的陣列不同的服務器。
該訴訟稱,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有現金價值。訴訟中引用的研究是基於數據的銷售,有些是通過黑客和數據盜竊收集的。蘋果公司說它沒有出售用戶數據,也沒有證據表明它在出售。
蘋果也明確表示,它在廣告平台上是如何使用數據的。該公司公開表示,其廣告平台不會將用戶或設備數據與從第三方收集的數據連接起來,以進行定向廣告。他們還說,他們不會與數據收集公司分享用戶設備或設備識別。
該訴訟稱,蘋果公司”侵犯了受第四修正案保護的隱私區域”,並”違反了幾十個州關於竊聽和侵犯隱私的刑事法律”,而第四修正案在這裡似乎也並不適用。
不清楚為什麼與你做生意的公司在產品的服務條款中同意收集數據,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App Store,還是iPhone本身,都違反了反竊聽法,特別是如果蘋果對App Store收集的任何數據進行匿名或匯總。
它繼續列舉了”高度攻擊性”的行為,因為它涉及到”故意侵入”互聯網通信和”秘密監控私人應用程序的瀏覽”。對於蘋果或任何應用商店來說,在互聯網上向客戶提供與應用商店瀏覽和購買有關的數據,在某種程度上需要公司知道任何特定用戶正在瀏覽什麼和購買什麼。
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用戶信任哪家科技或互聯網公司。例如,蘋果公司的技術已經阻止了申報者的ISP或無線運營商知道他們在瀏覽什麼。
可識別的用戶數據不僅是互聯網行業運轉的需要,也是App Store、書籍和音樂等付費服務認證和運作的需要,以及為上述服務提供支持的需要。很明顯,根據文件中關於蘋果行為的”高度攻擊性”色彩,起訴方在這方面並不信任蘋果。
一如既往,該訴訟尋求”賠償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公平金錢救濟”,以及法院可能認為適當的禁令救濟。要求進行陪審團審判。
目前還不清楚該案何時或是否會得到審理。
利伯曼訴蘋果公司一案在美國加州北區地區法院審理,案件編號為5:2022cv07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