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範》 31種行為不得出現
為進一步規範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今天(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聯合發布《網絡主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規範”共包括十八條,涵蓋“網絡主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違反法律法規、有損網絡文明、有悖網絡道德、有害網絡和諧的行為,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環境”等重要內容。
“規範”明確,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台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台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規範”要求,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根據本行為規範,加強對網絡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製度規範。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規範的網絡主播進行正向激勵;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複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經紀機構要加強對網絡主播的管理和約束,依法合規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絡主播合法權益。
“規範”還指出,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31種行為:
1.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2.發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3.發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
4.發布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5.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邪教等內容;
6.惡搞、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7.惡搞、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的事蹟和精神;
8.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
9.損害人民軍隊、警察、法官等特定職業、群體的公眾形象;
10.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11.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騙,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暴露偵查手段,展示槍支、管製刀具;
1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13.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並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台詞、音樂及音效等;
14.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5.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16.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製造輿論“熱點”;
17.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18.服飾妝容、語言行為、直播間佈景等展現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內容;
19.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
21.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習俗和思想、違反科學常識等內容;
22.破壞生態環境,展示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內容;
23.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範的內容;
24.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
25.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26.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
27.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28.通過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29.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
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產,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
31.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及其他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總台央視記者曹岩趙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