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挖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東莞法院駁回“礦機”廠商訴請
6月13日至19日為全國節能宣傳周,節能週期間將大力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營造節能低碳氛圍。而近年來伴隨虛擬貨幣一起“火”起來的虛擬貨幣“挖礦”行為違背綠色發展理念,已被正式列為淘汰類產業。
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對一起涉虛擬貨幣“礦機”元件交易的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對於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訴被告東莞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公司)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要求賠償百萬的訴請,法院認為該協議涉及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無效,一審駁回了原告訴請。
“礦機”廠商狀告供應商違約
2018年5月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東莞某模具有限公司建立散熱片的長期採購合同關係,雙方先後簽署了兩份《採購框架協議》。
2018年5月1日,雙方還簽署了《商業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協議中的競業對象特指除深圳科技公司之外的其他虛擬貨幣“挖礦”設備(比特幣挖礦機、萊特幣挖礦機)廠商;深圳公司向東莞公司購買的所有產品,後者不得提供給前者的競業對象,不得向前者的競業對象銷售、贈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與其所採購的同款或類似的產品;若東莞模具公司違反協議相關約定,深圳科技公司有權停止支付全部應付貨款並追究其賠償責任。
雙方合作期間,深圳公司發現東莞公司擅自與深圳另一家虛擬貨幣“礦機”廠商建立採購關係,遂於今年1月將東莞模具公司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深圳公司表示,其向被告採購散熱片元件是用於組裝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該散熱片具有較高的技術價值,系“礦機”設備的關鍵技術零部件。東莞公司向其競業對象銷售散熱片產品,違反了《商業競業禁止協議》的約定,要求對方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
法院審定,《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判無效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雙方簽訂的《採購框架協議》《商業競業禁止協議》及庭審調查情況可知,東莞公司是在明知深圳公司購買用途的情況下,向其供應散熱片等元件,用於組裝虛擬貨幣“挖礦”的“礦機”。
虛擬貨幣挖礦是投資者參與虛擬數字貨幣交易的一種方式。所謂挖礦,就是經過特定而又復雜的運算,最終可以獲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獎勵。虛擬貨幣挖礦對電腦的配置要求非常高,設備投入就比較大,同時電腦還需要24小時運行。
因此,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極大,不利於國家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經濟發展秩序。
綜上,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商業競業禁止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無效合同,故一審駁回深圳公司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