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強制“刷臉”敗訴的警示意義
因將人臉識別作為進出小區的唯一通行驗證方式,天津一物業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相關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侵犯其隱私權。近日,二審法院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刪除原告人臉信息,並為其提供出入小區的其他通行驗證方式。
這起官司讓人不由想到我國“人臉識別第一案”。2019年,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採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遂將其告上法庭。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要求對方刪除,最終郭兵勝訴。此案入選了“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案件”,還被寫入今年全國兩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典範。
在天津這起人臉識別案中,法院最終判定以刷臉作為唯一通行方式的物業公司違法,再次依法保護了當事人對人臉信息享有的合法權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儘管這類官司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但仍未能阻擋人臉識別技術在一些領域的濫用。
應該說,人臉識別技術有其積極價值:其識別度高,誤識率較低,難以偽造,可大大提高重要場合的安全性;人臉識別方便快速,具有非接觸性,有助於防疫等場合的人員識別……正是基於這些優勢,人臉識別技術已被用來解決諸多領域的個人身份識別問題。
不過,恰因人臉信息具有唯一性、易獲得性,且很難更改,因此,一旦洩露,幾乎不可救濟。更可怕的是,隨著人臉識別技術的廣泛運用,人臉信息一旦洩露,“丟”的不單是臉,還可能包括個人身份、財產等多個維度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對個人來說,後果將是難以想像的。
因此,人臉信息屬於法律保護的敏感個人信息,必須防止人臉識別被濫用。根據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處理個人信息應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同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可如今,不管重不重要、緊不緊要、必不必要,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似乎成為了“時髦”。一些小區甚至將刷臉作為唯一通行方式,這無疑違反了必要原則。
2021年8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這也是此案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敗訴的法律依據之一。其他物業公司當以此為訓。
說一千道一萬,運用人臉識別技術,嚴守法律要求是關鍵。企業、組織在收集人臉信息前,必須遵循必要性審查、個人知情同意等原則;在存儲、使用人臉信息時,應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加密措施,設置適當的訪問權限和操作權限等,以防止個人信息被洩露、篡改、丟失。
針對當前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的趨勢,有關專家建議,應建立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乃至出台專項管理制度或法規,規範人臉識別信息的採集與運用程序、隱私邊界,比如明確哪些領域可運用人臉識別、哪些不能運用,若有信息洩露如何懲處與應對等;建立由政府部門監管的全國統一的第三方人臉信息數據庫,嚴格要求所有進行人臉識別的單位只能將採集數據存儲於此數據庫等。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