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價格監管規則的要求,進一步提升價格監管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規範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預防和製止價格欺詐,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煉原《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針對執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經濟新業態經營者標價行為呈現的新特點、價格違法行為表現的新形式,按照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新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價格監管制度規則。《規定》細化明確了明碼標價規則,補充完善了部分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法治支撐。
在明碼標價方面,《規定》明確了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標示的主要價格要素和遵循的標價原則,並對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明碼標價形式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授權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在充分保障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規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標示的價格信息,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在價格欺詐認定方面,明確了經營者在進行價格比較、折價、減價等活動時的具體要求,列舉了予以禁止的典型價格欺詐行為,強調在認定價格欺詐行為時應當將當事人的主觀惡意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並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標價行為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對價格欺詐和非價格欺詐進行合理區分,明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等情形不屬於價格欺詐。
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在明確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行為以及其他價格違法行為所適用罰則的同時,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