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入戲太深”,直播打賞的錢能退回嗎?
王某沒有料到,與女主播的初次見面並不愉快。王某來自重慶,由於遠赴老撾經商,在適婚年齡一直未找到合適的對象。2022年2月,王某在抖音關注到一位同鄉女主播,由於“一見鍾情”,他多次大方為該主播打賞,成為其“榜一大哥”。自覺與女主播交往無望,王某不想繼續打賞。
據王某表示,自己放棄打賞後,女主播主動與他聯繫,並承諾當其女友。此後,王某繼續為女主播打賞,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更是將自己的抖音賬號交給女主播,讓其自行打賞。
近期,王某回國與女主播見面,但兩人不歡而散。該女主播表示,自己從未承諾要做王某的女友,同時強調王某的打賞之舉均是自願行為。鬧到不可開交的雙方均表示,下一步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近年來,類似的糾紛屢見不鮮。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凌寒向財經E法表示,男女解除雙方關係後需要返還的財產,一般是以婚姻成立作為條件的大額贈與或彩禮。而男方贈送的貴重禮物或給付彩禮,若在雙方分手後請求返還,因男方是具有獨立意思表示能力的成年人,法律一般不會認定其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無效,包括追求主播未果的情形。
財經E法通過梳理裁判文書發現,類似糾紛多為男性打賞女主播,男方多要求女主播與直播平台退回打賞款項,涉及的金額從數万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在一些案例中,由於男方已婚,該類案件的審理還牽涉夫妻間的財產糾紛等。
對於網絡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目前各界尚存爭論,但沒有異議的是,打賞款項一般難以追回。
打賞難退回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2年4月8日披露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趙某在直播平台上認識了網絡主播張某,但令他沒想到的是,兩天后,張某便將其微信號發給自己,此後,兩人在微信上常有聯絡。張某為提升直播間人氣,要求趙某在直播時為其打賞,並承諾私下退還打賞金額。然而,趙某發現,打賞的錢要不回來了。
覺得受到欺騙,趙某向法院起訴張某和直播平台,稱張某欺騙其感情,從而達到增加打賞的目的,自己屬非自願打賞,且直播平台從打賞中獲取部分收益,對主播在平台上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負有責任。趙某主張張某及直播平台公司共同返還其打賞款項4萬餘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由於直播打賞具有明顯的商業經營屬性,與表演服務形成對價且付費非強制性,此外,打賞可能獲得差異化的互動性服務。據此,法院認定趙某的打賞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服務合同關係。
法院認為,儘管張某直播時確實存在“暗示、誘惑或者鼓勵用戶大額打賞”的情況,如“能不能上個糖果砲彈,能不能上30,我和譚公子(直播間中一用戶的暱稱)在一個地方洗澡”等,也確實利用與趙某的雙方特定關係和情感要求幫忙打賞,但因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辨別能力和認知水平,在明知張某以幫忙為由,實則為提升打賞金額的情況下,仍為其打賞,應認定為打賞屬趙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於張某存在的私下聯繫幫忙打賞後返還、或私下聯繫幫忙打賞求得勝出的行為,法院認為,視具體情況可能構成主播組織水軍“刷禮物”、錯誤誘導直播間其他用戶,進而構成欺詐,但在該案中,趙某非適格的權利主張主體。最終,法院駁回了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財經E法注意到,在法院審理與直播打賞相關的案件時,往往將直播打賞分為充值和打賞兩個過程進行考察。對於充值,法院一般認為這屬於預付款行為,用戶通過註冊與平台訂立服務合同,並預先充值兌換虛擬貨幣,此時並未完成消費行為,其充值目的是為進一步享受打賞等服務內容。
對於打賞的法律性質,財經E法梳理裁判文書發現,目前,司法實踐對於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主要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直播打賞屬於贈與合同,用戶對主播的表演是否打賞、打賞額度純屬自願,具有贈予的法律特徵,即單務性、無償性;另一種意見認為,直播打賞是基於消費行為訂立的服務合同,主播提供表演服務,打賞方作為觀眾獲得精神方面的享受,亦在打賞過程中獲得關注和滿足感,故直播服務屬於一種新型服務模式,是非強制性付費的一種服務形態。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種觀點中,打賞方是與平台訂立了服務合同,而非與主播個人形成合同關係。該觀點認為,由於打賞行為僅是將虛擬道具發送給主播,打賞方並未且無法佔有道具,主播對其收到的虛擬道具無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虛擬道具僅作為積分符號用於兌換酬勞,區別於一般的財產性權益。因此虛擬道具的使用,即打賞過程不產生新價值,不構建新的法律關係。
在現有的司法判決中,法院將直播打賞定性為服務合同的居多。“雖然用戶是直接打賞給主播,但幾乎所有平台都只允許打賞虛擬物品,而這些虛擬物品是用戶向平台購買,用於在平台消費使用的,主播只是平台上的消費項目而已。”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熊定中向財經E法表示。
無論是將打賞行為定性為贈與合同,還是確定為服務合同,在打賞人為成年人、打賞金額獲得途徑正當的情況下,打賞款項均難以退回。
在部分案件中,由於打賞人已婚,該類案件的審理還牽涉夫妻間的財產糾紛,而打賞金額能否退回,關鍵在於是否已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如何界定損害?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判決書顯示,華某與妻子劉某已結婚十年,婚內育有一子。2020年7月,由於華某公司經營不善,未有收入,直至2021年4月,家庭開支由劉某承擔。
2021年2月,劉某發現華某與直播平台一名女主播的聊天和轉賬記錄,夫妻倆感情“亮起了紅燈”。劉某發現,華某與女主播吳某不只存在日常交流,還存在線下約會、購物等不正當關係,遂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華某、吳某與直播平台。
劉某認為,華某不斷充值打賞贈與吳某的行為遠超正常消費及打賞贈與的一般目的,而是出於與吳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的積極追求,涉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亦有違公序良俗,故華某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吳某和直播平台基於該無效行為獲取的利益應予以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華某在充值後,除了可以觀看直播,還可以兌換虛擬道具,使用虛擬道具所產生的特效增加觀看體驗,獲得主播及其他用戶的關注乃至羨慕、崇拜,從而在虛擬環境中獲得精神滿足,因此,華某的充值、打賞行為屬完整的消費行為。
針對打賞行為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消費的範圍,法院在審理中並不只考慮打賞數額,而是結合充值金額、充值次數、充值時間、持續週期、家庭收入、平台義務等多種原因綜合考量。財經E法梳理髮現,在多個案例中,打賞人打賞金額少則數万元、多則數十萬元,但考慮充值持續時間等因素,法院均未認定該消費超出日常生活消費。
對於華某打賞行為的法律效力,法院認為,儘管打賞總面額較大,但華某將觀看直播作為娛樂消遣的方式之一,可視為其精神需求的消費,且其充值、打賞呈現小額、多次的特徵,亦無證據證明其打賞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故認定為日常生活所需,華某的打賞行為並未超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範圍。此外,平台難以就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作出審查和判斷,亦無證據證明吳某知曉打賞錢款來源及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認定,華某的打賞行為有效。
對於劉某主張的華某與吳某存在曖昧關係、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審理認為,僅憑聊天記錄、打賞金額,以及用戶對主播可能存在單方愛慕的意思,不足以證明華某和吳某之間存在網絡婚外情的不正當關係。另外,吳某作為主播,在直播期間展示才藝,無證據表明其直播內容或言論違反了法律或有悖公序良俗,故吳某利用自身條件獲取報酬的行為應當予以保護。最終,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在另一些案例中,如果有證據顯示夫妻一方與主播構成不正當關係,主播負有將打賞提成返還的義務。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发布了一则案例,该案中,男方赵某与女主播左某结识后频繁打赏,建立了亲密关系。
經法院審理,有證據表明左某在與趙某接觸不久就知其已婚。法院認定,趙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左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直播平台打賞提成、贈與現金、為其購買房產提供大額現金等,且均未徵得妻子同意,已侵害了其妻子的共同財產權益。
針對打賞是否需返還的問題,法院認定,由於男方與直播平台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打賞行為有效,但趙某為左某打賞金額將近200萬元,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消費,該打賞行為已構成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左某提成的60%即約12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張凌寒表示,當滿足下列條件時,打賞主播的行為可能構成侵害夫妻共同財產。一是,打賞數額巨大,構成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果夫妻一方在直播消費中明顯超出了共同生活的必要消費範疇,且與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相比,屬於數額巨大的消費,則構成了“揮霍”,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時止損;二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打賞主播數額巨大,造成夫妻離婚,則可能對離婚構成“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三,如果夫妻一方和主播除了網絡打賞,還構成了現實中的不正當關係,則打賞更容易被認定為具有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的行為,取得打賞財產便不具有合法依據,這構成不當得利。
文/姚佳瑩
編輯/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