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過新冠能被辭退嗎?律師解答:違背禁止歧視原則
一則“博主因曾感染新冠被開除”的視頻引發關注。曾經感染過新冠肺炎會成為被辭退的理由嗎?針對網友關心的問題,健康時報記者採訪了律師為大家解答。“用人單位以員工曾感染過新冠為由辭退員工的行為不合法”,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院長解志勇告訴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這種行為違背禁止歧視原則。
痊癒員工如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未出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因此不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表示,根據《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一旦產生辭退行為,可能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職業權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