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為消費者提供簡便自動續費取消服務
近年來,消費領域的一些突出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一方面,傳統的消費領域尚存在產品質量參差不齊、虛假宣傳、霸王條款、預付式消費“跑路”、價格欺詐等一直困擾著消費者的問題;另一方面,新興消費模式日新月異,消費風險升級擴散,個人信息權益受侵害、大數據殺熟、誘導式消費等問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進放心消費環境建設,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官網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從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特殊義務、消費者權益的合法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為做好新形勢下的消費維權工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撐。據悉,該條例也列入今年深圳市人大立法計劃中。
為消費者提供簡便自動續費取消服務
當下,消費者為享受更優質的服務通常需要開通APP會員,但卻時常掉入自動續費的“坑”。市民李小姐曾在某平台上花費了12元開通會員,後來發現自己每個月都被扣除了20多元的會員費,“我當時沒有留意上面的自動續費條款就開了。”
記者發現,不少APP通常採取“首月優惠”作為開通自動續費的誘惑,且會把此類服務放在比較靠前的位置,而單獨只買一個月的會員選項則比較少。在僅有連續包月、包季、包年的選項中,消費者通常選擇看似更優惠的包月服務。
開通自動續費很容易,但要取消卻很“繞路”。很多消費者表示,取消自動續費的流程多且複雜,經常找不到退訂的入口。
對此,《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不得以默認勾選、強制捆綁、欺詐等手段強迫消費者開通自動續費服務。同時提出,要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變更自動續費的途徑和選項。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在消費者開通自動續費服務前,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向消費者告知自動續費服務內容、週期及扣費金額、時間、方式等事項;應當在服務週期屆滿前五日,以電話、短信、郵件等有效方式將自動續費服務內容、扣費金額等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扣費時間不應早於下一個服務週期開始前四十八小時。
多措並舉防止預付款後“捲款”跑路
相信不少人有過這樣的消費體驗,提前花錢買了幾節健身課,沒練幾次發現健身房連夜“捲款”跑路了。這樣的現像在美容美髮、教育培訓等行業時有發生。
針對這類預付式消費的常見問題,《徵求意見稿》作了多項創新制度設計——
·對預付式消費設置冷靜期,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同時規定,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發佈告示,並以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並退還預付款餘額。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得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服務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約的幾種情形,包括核准註冊未滿六個月、列為失信執行人、申請註銷或者正在辦理註銷手續等。
老人特定場景買保健品可7日無理由退貨
《徵求意見稿》還專門設置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特殊保護機制。
一是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賦予老年消費者在會議營銷、集中授課、健康講座等特定場景購買保健產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規定養老服務經營者的義務,加強養老服務領域標準引導,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二是從淨化校園周邊的消費環境出發,嚴格禁止銷售妨礙未成年人身心成長的商品範圍以及抽獎促銷等銷售手法,更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不得排除消費者退演出門票的權利
針對演出門票退票情形,《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提供商業性文娛、體育活動的演出票、門票等票務服務的,在消費者購票時,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告知消費者不能退票的情形、退票的方式及退票費用的收取規則,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費者的退票權利。活動開始後或根據明示的退票截止時間,經營者可以不為消費者辦理退票。
擅自分享消費者個人信息最高或罰50萬
《徵求意見稿》還強化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並經消費者同意。
除法律、法規另外有規定及公共安全需要以外,經營者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對消費者進行記錄並跟踪、挖掘分析消費者個人信息,違規實施差別待遇;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與第三方分享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被分享方擅自超出分享方與消費者約定的個人信息使用範圍。否則,將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公平合理的會員體系,調整或增設會員服務時,應當依法保障原有會員的服務內容及優先等級,不得以任何形式減損原有會員的權益。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陳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