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為微信公眾號提供刷量服務被判賠100萬
為微信公眾號提供刷量服務,一家科技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賠償騰訊經濟損失100萬元。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不正當競爭案中,原告騰訊認為被告的行為導致微信系統內數據的不清潔性,破壞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生態環境。
被起訴的科技公司則認為,其從事的是正常的營銷推廣行為。包括與支付平台合作,將微信公眾號通過廣告推薦給用戶。用戶消費後,支付平台會顯示所推公眾號的廣告。被告還通過第三方推廣公司,將需要推廣公眾號或文章以鏈接的形式放在推廣公司的公眾號或文章下面。
據此,被告表示並未通過任何技術手段篡改相關數據,更沒有通過技術手段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
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通過技術手段實現關注、閱讀、在看、點贊數的批量化操作服務,使得大量微信賬號被用於批量化模擬用戶真實操作,導致平台管理者、經營者和用戶無法正常蒐集統計用戶真實行為數據,侵害了原告對於微信平台的正常運營管理以及為用戶和服務商正常提供網絡產品的權利。
其次,被告的服務使部分平台內經營者能夠便捷地獲得虛假流量,並將虛假流量變現。這種行為擾亂平台的公平競爭秩序,破壞健康、有序的平台經濟生態體系。長此以往必將導致多數用戶降低對平台信息的信任,損害平台整體聲譽,進而最終損害平台合法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因此,該科技公司的行為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