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片段是否侵權?法官這樣說
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開幕在即,網絡平台關於冬奧會的話題熱度持續走高。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提示,網絡平台在享受冬奧會所帶來的巨大流量的同時,也應密切關注著作權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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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奧會賽事節目可以在網絡上隨意傳播嗎?
“符合獨創性要求的體育賽事節目屬於視聽作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像奧運會之類的大型重要體育賽事節目在製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說等方面均體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具有獨創性,屬於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冬奧會賽事節目不可以在網絡上隨意傳播。
法院明確,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應取得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體育賽事節目作為視聽作品,其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通常在體育賽事節目上署名的製作者即為著作權人。
此外,鑑於大型體育賽事通常存在廣播組織享有獨占性的直播等傳播作品的權利,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除應取得製作者的著作權許可外,還應當取得傳播體育賽事節目的廣播組織的鄰接權許可。廣播組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體育賽事節目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錄製及復制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
法官提醒,未經權利人許可,對冬奧會賽事節目進行實時直播或延時回放的行為,均構成著作權侵權。
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的片段是否侵權?
那麼,以短視頻形式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片段是否涉嫌侵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介紹,通常,傳播體育賽事節目片段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1。將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以短視頻形式播出;2。自行製作的短視頻中使用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
若上述行為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則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就後一種行為,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但需滿足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構成條件,司法實踐中一般會結合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進行判斷。但從以往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未經許可傳播體育賽事節目的片段一般難以滿足上述合理使用的條件。
因此,要謹慎傳播冬奧會賽事節目,避免侵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網絡平台應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風險?
在冬奧會賽事進行期間,法官建議網絡平台有必要做到以下幾點,以盡可能地避免著作權侵權風險。
1、未經許可,不隨意轉播體育賽事節目;2、不對明顯未經許可提供體育賽事節目的網站設置鏈接;3、不對明顯未經許可的體育賽事節目設置專欄或專區、進行主動的編輯、整理和推薦;4、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後及時針對侵權內容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5、基於自身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引發侵權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具備的信息管理能力,積極採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對反复、大量侵權的用戶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等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