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網暴入刑不是問題,有效落地是根本
劉學州,一個來自河北的年僅15歲的男孩。1月24日凌晨,這個男孩在微博上留下一封遺書,闡述了自己度過漫長苦澀的童年後,尋親成功卻被親生父母拉黑排斥,繼而又接連遭受網暴。心灰意冷的他,最終選擇了服藥自殺。
兩天后,對於這個事件的討論仍在發酵,某網絡社交平台也在此前回應,決定對排查出的1000餘名在此期間發送私信的用戶暫停私信功能。
瀏覽劉學州事件的相關報導,探尋這個無辜少年悲劇發生的前因後果,公眾對此事件的反思有很多,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重點就是——呼籲網暴入刑。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網絡暴力的犯罪成本越來越低,而帶來的殺傷力卻極強,藏於網絡背後的一個個肆無忌憚的個體,把網絡社交平台變成網絡暴力的溫床。
實際上,網暴入刑並不是問題。英雄烈士保護法對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等行為,明確提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網暴現實中更多指向的是不同於英烈的普通群體,但背後的邏輯卻是相同的。揭開網絡暴力的面具,可以發現網暴有其獨有的特點,例如空間虛擬性、主體隱蔽性、影響廣泛性、危害嚴重性等,但也有和刑法所規定的誹謗罪、侮辱罪相同的犯罪構成要件,而在這其中,唯一不同的是,網暴的犯罪手段是利用了互聯網媒介進行傳播。
因此,如何在刑法不缺位的情況下,讓本就不成問題的網暴入刑不再成為公眾屢屢提及的口號就顯得格外重要。
由於誹謗罪和侮辱罪一般是自訴案件,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如果被害人自己不能告訴的,檢察機關和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被害人如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公安機關可以提供協助。或許,在網絡空間的語境下讓網暴落入刑法規制,加強網絡社交平台和司法機關的銜接互通不失為一個有力舉措。網絡社交平台因為有後台運營和監管渠道,因此在取證時相對來說更為容易。平台在沒有收到用戶舉報時,應設置日常監管舉措,也可提醒用戶開啟隱私保護和隔離,平台在接到用戶舉報後應及時留存相關證據,以便提交司法機關進行認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0條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因此在施暴者實施網暴行為尤其是對未成年人實施網暴的過程中,平台都應加強和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並配合協助調查。
執法司法機關在收到案件線索後,應及時進行查證,例如對於劉學州事件中網絡社交平台排查清理出的290條信息,應逐條去看裡面的內容是否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也應及時對違法者作出行政處理,“不是違法不湊數”“是違法一個不放過”,破除社會上“法不責眾”的錯誤認知。
回看近段時間發生在公眾面前的網絡暴力事件,不論是自訴轉公訴的“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還是網絡大V“辣筆小球”惡意詆毀貶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案,公眾期待看到的,都是司法機關在網絡暴力面前的絕不讓步和妥協。
雪崩後,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劉學州事件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一個警醒,卻又不該僅僅只是一個警醒。讓網暴行為在法律框架下得以有效約束和治理,或許是紀念這個不幸少年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