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門聯合印發規定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記者21日從教育部網站獲悉,教育部等八部門日前聯合印發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明確“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
針對強制實習的問題,規定進一步保障學生和家長的知情權,明確所有學生參加統一組織的崗位實習均應當取得學生、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明確不同意學校實習安排的,可自行選擇符合條件的崗位實習單位。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規定明確實習三方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違反本規定從事學生實習中介活動或有償代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學生實習加班和考勤的問題,規定明確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保障學生在崗位實習期間按規定享有休息休假、獲得勞動衛生安全保護、接受技術技能指導等權利的要求,明確“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准進行考核”。
此外,針對學生實習報酬和費用的問題,按照規定,實習單位應給予學生適當的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教育部有關負責同志表示,下一步,將繼續通過公佈的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實習監督諮詢熱線電話受理舉報、諮詢,並按線索建立台賬,嚴肅查處有關違規行為。在各地自查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重點抽查調研,逐項落實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