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庭夫婦公司被查該怎樣精準鑑別網絡傳銷?
最近幾天,明星張庭夫婦設立的公司,因涉嫌從事傳銷活動被石家莊裕華區有關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引發輿論關注。據裕華區市監局反不正當競爭科工作人員透露,目前,該案件已進入審計階段,即對上海達爾威的財務數據及後台進行審計。該案下一階段涉及處罰決定及處罰金額,該工作人員預計需要數月時間。
▲張庭夫婦。圖/張庭微博
張庭夫婦近年來在互聯網上頗為高調,其依靠網絡銷售美妝產品,搭建起一個龐大的商業版圖。明星頭頂光環,自帶流量,但如果利用這種影響力來從事涉嫌違法的活動,那必然伴隨著法律的強力介入。
科學界分正當社交電商與傳銷
我國執法部門針對傳銷進行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一行政法規實施距今已經16年,在此期間,我國的商業市場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互聯網開始全面滲透到日常生活中。
伴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傳銷活動日益從線下轉向線上,並且呈現出不同於線下傳銷的特點。如何科學合理地認定相關行為構成傳銷,進而對其進行有效打擊與治理,成為執法部門面臨的全新課題。此番張庭公司所涉傳銷問題,也正與互聯網營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
對於網絡傳銷,必須注重透過現像看本質,把各種利用網絡工具以電商模式創新的名義,來從事傳銷的行為,有效識別出來,予以精準打擊和治理。
《条例》第2条对传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7条对传销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归纳,也就是俗称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以及团队计酬。这些年来,执法部门也基本上是依据这些规定来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传销。应该说,这些年的执法成效非常显著,传销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在進入互聯網時代以後,特別是由於社交媒體的興起,借助於網絡化的人際關係以及朋友圈中所蘊含的商業機會,來從事商業活動的社交電商迅速崛起,成為傳統平台型電商的重要補充,而社交電商在模式上似乎與傳銷有某種外在的相似性。
例如,社交電商和傳銷都會藉助於人際關係,通過熟人推薦來進行產品營銷,在推廣者中會分配相應的服務推廣費。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科學合理地界分正當的社交電商與傳銷,成為擺在很多執法人員目前的一道考題。
▲12月29日凌晨,張庭夫婦公司官微回應,運營一切正常,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工作。圖/TST庭秘密官方微博截圖
商業模式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對於網絡上存在的形形色色的電商營銷模式,是否構成傳銷行為的識別與認定,應當注重實質,而不能只看外在形式。這裡的實質就是指,要去分析相關的商業模式在本質上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是,不管張庭夫婦的生意,是以何種形式進行,只要符合傳銷性質,就涉嫌違法。
一種商業模式的社會危害性主要是指,相關的商業計劃是否具有內在的欺詐性,比如鼓吹不勞而獲,宣傳可以“躺賺”,能夠一夜暴富等;在其商業計劃中流動的資金以及產生的利潤,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基礎、基於有價值的服務,還是建立在對特定人群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基礎之上;相關的商業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續性,是否存在一個邏輯上必然出現的受害者群體——也就是擊鼓傳花遊戲的最後接棒者;在商業體系中是否存在真實的、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並且不屬於嚴重背離其實際價值的道具商品,而是具有客觀公允的市場價值。
基於上述這些標準,再結合《條例》第2條的規定,應該可以把合法的電商與網絡傳銷行為,妥當地區分開來,從而做到對網絡傳銷活動的精準打擊,保護民眾的財產安全。
當然,為了避免誤傷正當合法的電商經營者,對網絡傳銷的識別與界定,要秉持科學精神與審慎態度,否則可能抑制具有積極的社會經濟價值的社交電商企業的發展和積極性。這種傾向是應該予以避免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第2條在界定傳銷概念時,特別強調對於傳銷的認定,不能僅看相關行為的外在特徵,還要進行具體的行為後果分析。也就是說,相關的行為必須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方構成傳銷行為。傳銷的立法定義中對行為後果的強調,是認定行為屬性不可或缺的參考因素。
因此,在對網絡傳銷行為進行打擊的時候,一方面執法部門要雷厲風行,不能讓傳銷活動換個馬甲,就逃避法律制裁;另外一方面,也需要慎重認定,避免誤傷合法的電商經營者。
據媒體報導,目前,張庭夫婦的微商品牌“TST庭秘密”仍在招收代理。有關此案性質、責任認定,還需靜等調查結果,期待法律給出一個嚴謹負責的判斷,保護合法經營,嚴懲違法作亂。
特約撰稿人 | 薛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