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網路消費糾紛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佈公告,為妥善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就《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共24條,分別就合同權利義務、網路消費欺詐、網路直播帶貨、外賣餐飲等作出一系列規定。
對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徵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網路購物中的虛假原價、優惠價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平台內經營者在供應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實施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網路直播帶貨方面,徵求意見稿分兩種方案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責任。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網路直播方式銷售商品,其員工在網路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法公告稱,為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寶貴意見。 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採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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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來源:最高法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妥善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我院起草了《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該司法解釋,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民一庭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提出寶貴意見。 具體的修改意見反饋可採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並請在提出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 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李雪薇,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郵箱 zgf_minyiting@163.com。 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7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徵求意見稿)
為妥善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合同權利義務
第一條 【格式條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約定以下內容,消費者主張該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品質符合約定;
(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
第二條 【管轄權異議】消費者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僅以其與平台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分別簽訂的使用者協議約定的訴訟管轄條款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條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所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未依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且經消費者確認,消費者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平臺自營業務民事責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自營,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七條 【誘導平臺外支付】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經營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八條【網络店鋪轉讓】平臺內經營者註冊網络經營帳號開設網络店鋪后,通過協定等方式將網路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註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二手商品責任】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络交易平臺購買二手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管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通過買賣二手商品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商品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促銷獎品、贈品、換購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網路消費欺詐
第十一條 【虛假宣傳】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第十二條 【虛假原價優惠價】平臺內經營者在供應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實施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 【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平臺內經營者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平臺內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三、網路直播帶貨
第十四條 【品牌自播】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網路直播方式銷售商品,其員工在網路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直播間運營者責任】
方案一:消費者因在網路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並非銷售者並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直播間運營者能夠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並非銷售者且標明實際銷售者並以此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主觀認知等事實予以認定。
方案二:消費者因在網路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接受經營者委託的網路直播間未在直播間提供點擊購買連結,僅以網路直播形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構成商業廣告的,因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依據廣告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消費者與網路直播間之間構成委託合同等法律關係的,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關係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直播行銷平臺自營責任】網络直播行銷平臺經營者通過網络直播方式開展自營業務銷售商品,消費者主張其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七條 【直播行銷平臺責任】網络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向網络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請求賠償。 網路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
第十八條【直播行銷平臺審核義務】網络直播行銷平臺經營者對銷售食品的網路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依法盡到審核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網路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 【連帶責任】網络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络直播間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消費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主張網络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行銷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仍為其推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提供該商品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外賣餐飲
第二十條 【外賣餐飲平臺審查等義務】網络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络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 【餐具包裝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明知是不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委託加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經營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託他人加工制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五、其他
第二十三條 【公益訴訟】電子商務經營者因經營行為侵害眾多網络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附則】本規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