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轉賣遊戲裝備賺差價被封帳號 法院判平臺解封並賠四千元
因多次在第三方平臺售賣某遊戲的虛擬設備賺取差價,網游玩家李浩(化名)的遊戲帳號被遊戲公司封鎖,賬號內價值4萬多元的現金及遊戲幣均無法提現,玩家遂起訴公司要求解封並賠償。 澎湃新聞12月22日從南京市棲霞區法院獲悉,經該院判決生效后,網游平臺解除了對李浩帳號的限制,並賠償4000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號日前發佈了這一有關網路遊戲許可權使用爭議的典型案例。
某網游平臺是一家給網路使用者提供相關數位產品的交易平臺,用戶在平臺上可以交易遊戲裝備、遊戲帳號等。 李浩是一名資深網遊玩家,在某網游平台實名註冊了一個帳號。 2020年3月,李浩登錄該遊戲帳號時收到了提示:”您的會員賬號被系統鎖定”。
當時李浩的帳號內有1.5萬余元的充值現金、保證金2430元及價值2.7萬元的遊戲幣,如被鎖定,4萬多元將無法提現。
於是,李浩將該網游平臺訴至南京棲霞區法院,訴請該平臺解除對其帳號使用的限制,解除對其帳號內存放的資金、虛擬財產使用的限制,並賠償損失1萬元。
被告網游公司認為,李浩在使用該遊戲帳戶時,違反平臺交易規則及服務協定,在第三方網路平臺放置多個該遊戲虛擬裝備的圖片,有消費者下單后,再回到遊戲系統購買相關設備,由此賺取差價。 李浩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將本屬於遊戲平臺的流量引至其他相關平臺,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遊戲帳戶許可權進行限制。
此外,該公司稱,並未對李浩的帳戶及帳戶資金進行銷毀和永久凍結,根據平臺交易規則和相關協定,限制使用有一定的期限,故公司並未侵犯其財產擁有權。
原告李浩稱,在註冊遊戲帳號時,顯示的註冊協定只有一頁,而庭審中遊戲公司舉證的註冊協定增加了許多並未見過的內容。 遊戲平臺也未採取合理方式,提醒使用者關於限制帳戶使用的不利內容,平臺無權限制原告使用帳號內的自有資金。
棲霞區法院審理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舉證的註冊協定面向所有註冊用戶,並未與原告單獨進行充分的協商;被告舉證的使用者註冊協定的相關規定,對網路用戶權利具有強烈的限制;根據註冊協議顯示,
被告並未採取加粗、加黑或者其他方式提醒使用者注意上述條款內容。
綜上,該院一審判決被告某網游平臺解除對原告註冊帳號的限制,解除對上述帳號記憶體放資金及虛擬財產使用的限制,並賠償原告4000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法定期限后判決生效。
辦案法官張亮表示,本案中的遊戲平臺嚴重侵害了網路使用者的合法財產權、網路使用權,網路服務者無權擅自限制使用者使用網路服務、凍結使用者在系統內的資金(包括虛擬財產)。 該案件對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