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發通知加強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共用管理(附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5G網路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保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開展5G共建共用時依法有序共用使用頻率資源,近期,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了《關於加強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共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函〔2021〕331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將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電頻率共用分為基站頻率共用和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兩類情形。 對於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依法明確企業無需辦理許可變更事項,降低企業負擔;對於基站頻率共享,進一步規範了企業依法辦理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基站電臺執照等事項的有關程式要求,充分保障企業在5G共建共用中依法合規使用頻率資源,進一步提高5G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
關於加強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共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無函〔2021〕331號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路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快推進5G網路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國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5G共建共用,提高公眾移動通信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加強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以下簡稱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用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用於5G系統的無線電頻率,開展無線電頻率共享有關工作,分為基站頻率共享和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兩種形式。
本通知中的基站頻率共用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基站改變無線電台執照載明的發射或接收頻率範圍,使用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頻率,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用戶終端提供5G服務的頻率共用方式。
本通知中的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使用者終端改變發射或接收頻率範圍,通過無線方式接入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依法設置、使用的5G基站,獲得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服務的頻率共用方式。 在此共用方式下,被接入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基站不改變其無線電台執照載明的發射或接收頻率範圍。
二、擬開展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變更手續,並提交就基站頻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定及其他書面材料。 協定及其他書面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基站頻率共用涉及的具體頻率範圍;
(二)基站頻率共用各方的頻率使用權利和義務;
(三)基站頻率共用地域;
(四)基站頻率共用期限;
(五)基站頻率共用地域內申請辦理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該企業應承擔5G基站與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主體責任,承擔邊境(界)地區相關5G基站的無線電頻率國際協調和國際申報主體責任;
(六)基站頻率共用各方的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繳納分攤比例;
(七)終止頻率共享的條件,終止頻率共享後共享頻率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相關善後處理事宜;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對申請變更5G系統頻率使用許可事項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變更許可或不予變更許可的決定。
四、採用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獲得變更5G頻率使用許可后,由頻率共享協定中確定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設置、使用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申請或變更手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基站頻率共用方式的基站無線電台執照時,應在特別規定事項中明確該基站以基站頻率共用方式工作,並註明無線電頻率共用所涉及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六、基站頻率共用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率應滿足《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17〕322號)的要求。 如未達到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由共享頻率所涉及的企業依法共同承擔責任。
七、採用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根據已簽訂協議中約定的頻率佔用費繳納分攤比例,依法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繳納5G系統頻率佔用費。
八、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終止基站頻率共享時,應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相關基站無線電台執照的變更手續。
九、設置、使用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無需取得無線電台執照。 擬開展使用者終端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聯合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明確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涉及的具體頻率範圍、共用地域、共用期限、共用終止條件等事宜。
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其無線電台執照辦理、頻率佔用費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率等無線電管理要求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基站和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工作,還應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有關規定。
十二、其他技術體制的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和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無線電管理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1年11月26日
權威解讀
近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了《關於加強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共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通知》發佈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5G網路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我國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正在採用5G共建共用方式建設和使用5G網路。 目前,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中國移動與中國廣電已分別簽署了5G共建共用相關協定。 5G頻率共用使用是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5G共建共用的重要內容,《通知》的發佈進一步規範了企業在5G頻率共用時需要履行的相關許可變更手續,明確了無需辦理許可變更事項的情形,充分保障企業在5G共建共用中依法合規使用頻率資源,進一步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
《通知》主要內容是什麼?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享和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兩類頻率共享的定義。 二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享和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相關審批要求。 三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用情形無線電台執照的辦理要求。 四是明確了5G基站頻率共享的頻率使用率、干擾協調、頻率佔用費繳納、監督檢查等要求。 五是明確了終止5G基站頻率共用的要求。 六是明確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頻率共享時應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有關規定。 七是對其他技術體制的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共用提出了管理要求。
《通知》的發佈為企業開展5G頻率共用提供了哪些説明?
5G頻率共享分為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用兩類情形。 對於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通知》依法明確企業無需辦理許可變更事項,降低了企業負擔;對於基站頻率共用,《通知》進一步規範了企業依法辦理變更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基站電臺執照等事項的有關程式要求,有助於企業知悉開展基站頻率共用所需材料和相關程式。
企業申請開展5G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分別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對於擬開展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變更手續,並提交就基站頻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定。 協定應明確基站頻率共享的具體頻率範圍、各方權利和義務、共用地域、共用期限、申請辦理5G基站無線電台執照的企業主體、頻率佔用費繳納分攤比例、終止頻率共享的條件等事宜。 此外,企業獲得變更5G頻率使用許可后,應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5G基站無線電台執照變更手續。
對於擬開展使用者終端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聯合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明確使用者終端頻率共用涉及的具體頻率範圍、共用地域、共用期限、共用終止條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