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機構簽約亂象:一簽10年違約金1億 網紅離職不容易
上交帳號和署名權、簽訂過長年限的合同、規定過高的違約金…… 這是北京律師李亨此前與一家MCN機構(網紅經紀公司)談合作意向時的經歷。 李亨從事文娛產業研究多年,因為經常在各個社交媒體平臺發表原創文章,近些年陸續收到了30多家MCN機構拋來的橄欖枝,想要捧他做”網紅”。 但MCN機構單方面提出的一系列不平等要求,讓李亨感覺很無語。
金盾影視中心主任和製片人李學政指出,MCN機構是影視經紀公司的一種延伸,兩者的經營模式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壟斷人才、收入二八分成甚至一九分成”倒掛”勞動報酬、製造話題進行宣傳,而MCN機構的門檻相對更低,近年來迅猛發展,容易滋生更多亂象,亟待整治。
公開數據顯示,自2015年起,MCN機構數量不斷增加。 2015年,我國MCN機構數量僅為160家;2018年增至5000家;2020年超過2.8萬家。
數量激增背後,暗藏哪些亂象,又該如何治理?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圍繞這一話題進行了調查。
工作累分成比例不合理
離職時面臨天價違約金
前不久,山西太原小夥陳曉偉從一家MCN機構離職。 雖然「網紅」夢碎了,但他還是長長鬆了口氣——終於脫身了。
今年2月,懷著「網紅」夢想的陳曉偉在朋友推薦下,與一家MCN機構簽約。
一開始,陳曉偉做拍短視頻推薦商品的「達人」,接一些資訊流的廣告,比如牙膏、磨砂膏、面膜等。 後來,接連幾周沒有商單,迫於經濟壓力,他從公司接手了一個生活科普類賬號,承擔編導和運營任務。 沒多久,這個帳號就漲了近40萬粉絲,互動也活躍起來。
“可無論是做’達人’還是運營視頻號,不管商品賣出多少,互動量漲幅多大,我都不能獲得任何額外的收益。 每月除了3000元底薪外,其他收入全靠廣告提成,如何提成完全由公司說了算。 “陳曉偉說。
他告訴記者,在這家MCN機構,比他”慘”的人大有人在。 一些學藝術的剛畢業的年輕人,專做秀場直播,也不帶貨,除非粉絲量非常大,有粉絲願意在他們直播時刷禮物,否則只能拿底薪,一個月也就2000元。
而大家的工作量卻非常大。 “每天要直播8個小時甚至更長,播什麼產品自己完全沒有選擇權,都是公司選定的產品,解說詞大同小異。” 陳曉偉說,此外,公司強制性要求每名主播每天要拍攝一條視頻,主播每天工作時間都在12個小時以上。
陳曉偉還是幸運的,因為他得以順利離職。
有很多人,想走卻被各種條件限制很難走掉。 視頻博主@林晨同學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4月的一天,@林晨同學在賬號上發佈一則視頻,稱自己在簽約MCN機構後面臨一系列困境,讓他”沒有辦法繼續做視頻”。 這些困境包括:公司強硬要求在視頻中植入商品廣告,簽約后並未得到公司承諾過的運營資源,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薪資,而在他拒絕植入廣告后,被公司索要300萬元天價違約金。
緊接著,同一視頻網站多名博主也紛紛發佈視頻,講述自己與MCN機構的糾紛,高額的違約金賠償是他們反覆提及的問題。 有多名博主說:被天價違約金嚇到了,只能選擇繼續忍耐。
那麼,既然收入分成如此不合理,違約金又那麼高,為何很多人仍然簽下這樣的合同呢?
“一些年輕人起初看中經紀公司的資源,即使收入分成低也認了。 可沒想到資源並沒有其想像的那麼多又或者並不能用到其身上,待時間一長,意識到合同問題想解約時,面對高額違約金也只能望而生畏了。 “李學政說。 對此,他已司空見慣,他之前認識一名藝術學校的大學生,還未畢業就與經紀公司簽約了,一簽就是10年,違約金高達1億元。
李學政告訴記者,有一些不良經紀公司,正是看中了這裡面的”邏輯”,轉而將此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靠收取違約金來維持公司發展。 “那些不良經紀公司故意壓榨簽約者,讓對方離職支付高額違約金。”
可申請酌情調低違約金
歸屬權賠償問題爭議多
在李亨看來,MCN機構規定收入二八、一九分成顯然屬於不合理條款,而動輒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高額違約金,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援。
他分析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約金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按照合同約定,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實際損失,但一般不超過損失的30%;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作出裁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謝鴻飛認為,基於契約自由理念和原則,MCN機構可以通過合同規定簽約者簽超過10年的合同,並規定高昂的違約金。 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這種合同涉及「網紅」的職業自由,應當認定其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MCN機構的各種培養和推廣費用。 在違約金過高時,「網紅」可以請求法院酌情調低違約金。
不僅僅是高額違約金的問題,記者調查發現,「網紅」想離開MCN機構還會面臨一系列問題,其中爭奪的一個焦點為:賬號的歸屬權。
去年5月,美食博主「翔翔大作戰」發佈視頻稱,由於和所簽署的MCN機構發生糾紛,他向機構提出解約后,後者即凍結了他的部分社交媒體帳號。 雙方在就帳號歸屬討論未果的情況下,這個擁有400多萬粉絲的視頻帳號,在去年5月25日之後再未更新。 最後,博主棄用「翔翔大作戰」的帳號,註冊了名為「拜託了小翔哥」的新帳號,將視頻事業從頭做起。
“無論是MCN機構還是’網紅’個人,其利益核心都在帳號上。 從我代理案件的經驗來看,如果說解約時個人賠更多的錢能夠拿回帳號,絕大多數當事人也是願意的。 “星娛樂法創始人、娛樂法律師李振武說。
據李振武介紹,賬號歸屬權的問題是目前法律尚未能妥善解決的一個難點。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基於帳號的人身依附性以及對這個帳號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認為將帳號判給「網紅」更為合理;而「網紅」則需要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再額外拿一筆錢來「贖」帳號。
“實踐中難以避免的’用錢買帳號’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助長了MCN機構對高額違約金的規定;另一方面,法院判決只能確定帳號的歸屬,但帳號的價值難以估算,這也導致可能出現儘管帳號判給了’網紅’,但雙方因賠償金額問題爭執不下的情況。” 李振武說。
有關歸屬權的問題,李亨也深有感觸。
前幾年,一家MCN機構想簽約他的一位漫畫家朋友做旗下「網紅」,並聲稱後續將動用各種資源對其創作的漫畫進行大力推廣。 李亨查閱對方發過來的合同發現,對方註明此合同為委託創作合同,即該公司委託漫畫家創作漫畫,漫畫的著作權歸公司所有。
“此外,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行銷限制,只有漫畫在網络上轉載傳播和以實體書出版的許可費會給漫畫家分成,其他的影視改編和衍生品開發所得歸公司。 而後者恰恰是一部作品收入的『大頭』。 更讓人氣憤的是,合同裡要求漫畫家放棄署名權,漫畫由××漫畫社以『主編』形式署名。 “李亨說。
在李亨看來,這份合同明擺著是”欺負人”,一旦簽下,後患無窮。
行業發展太快良莠不齊
打著培訓網紅旗號圈錢
林慧現就職於浙江杭州一家大型MCN機構,談到合同問題,她告訴記者:”一般MCN機構都是採用制式範本合同,分成比例、簽約年限、應盡義務等條款都大同小異。 除非簽約『網紅』在網上已有一定名氣,或達到一定的粉絲體量,才可能左右合同內容,讓機構在條件限制上做出讓步。 ”
在林慧看來,MCN機構負面新聞頻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這個行業發展太快、MCN機構良莠不齊,一些資源和資質較差的小公司在簽約”網紅”和運營賬號的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合規行為。
作為業內人士,林慧瞭解一些MCN機構挖的「坑」——比如有的MCN機構專做秀場直播,這個版塊的基礎人群最多,通常以大量「素人」主播為主。 簽約時,公司可能提出每月直播60個小時才能拿到底薪,看似很容易做到,但實際運行過程中會有很多附加條件,如後台要達到多少觀眾、日均禮物收入要達到多少,甚至公司刷流量花的錢也要算到主播頭上。 這種情況下,很多主播連底薪都拿不到、拿不全,更不用說提成了。
“還有一些小型MCN機構打著’培訓網紅’的旗號圈錢。 對於正規MCN機構來說,通常都有一套系統的培訓流程,會請業內知名人士線上線下授課,且不會承諾交多少錢培訓完后就一定能夠進入機構成為旗下『紅人』。 而一般主動找上門來提出交一定費用進行培訓,保證簽約『畫餅』未來發展的,十有八九都是騙錢的。 “林慧說,還有很多空殼公司,甚至連一個線下的辦公場所都沒有,就開始招聘主播。
擁有300多萬粉絲的微博博主@史裡芬Schlieffen(以下簡稱史裡芬)今年創建了一家MCN機構。 身份轉換后,史裡芬對這個行業的認識也更加深刻。 在他看來,之所以會出現大量「網紅」與所在MCN機構的糾紛,是因為這個行業在雙方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
他解釋說,一個商家找門戶網站或線下投放廣告,成本很高,而「網紅」依賴於自身的個人魅力和個人產能與粉絲建立了一種強連接,構成低成本優勢,MCN機構只有長期利用低成本模式才能獲得最大效益;在博主粉絲規模尚小時,商業資源需要依靠公司獲取,而等到其起勢後,越來越多資源直接找到博主,MCN機構的用處就顯得越來越小,這是不可調和的矛盾。
“所以很多情況下,在外人看來是’坑’的一些條款規定,其實是MCN機構的一種風險前置行為。 公司為了應對日後可能出現的解約風險、博主不更新風險、博主創作能力枯竭的風險,只能收取巨額的通道租金。 “史裡芬說,這些風險前置行為,一定會體現在合約上,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這是行業自身運轉的正常現象。
而在接受記者採訪的多位專家看來,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糾紛頻發,與行業發展迅速卻缺乏統一規範,准入標準、義務、責任不夠明晰,監管不到位等因素有關。
“MCN機構的核心競爭力應該是資源、服務及專業水準等,但目前市場上大多數MCN機構並不具備這些競爭力。”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說。
綜合治理形成共贏局面
網紅簽約須做背景調查
針對MCN機構存在的一些亂象,相關部門已經出手整治。
今年9月2日,文化和旅遊部印發《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從6個方面規定了MCN機構的義務,包括取得許可、與表演者簽訂合約、加強對簽約網路主播的管理和培訓等。 同時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係,形成平臺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推動網路表演行業健康發展。
前不久,中央網信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資訊規範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對明星、經紀公司(工作室)、粉絲團(後援會)、MCN機構等賬號和主體的管理,同時要求網站平臺建立健全涉娛樂明星網上輿情監測、處置和引導機制。
受訪專家認為,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的理想關係應該是雙方共贏,而不是試圖一方壓倒另一方。
在任超看來,行業的主要參與者應該出臺自律規範和行業自律性公約,可以成立專委會,爭取政策扶持、行業培訓等,解決MCN機構商業變現、人才孵化、內容創新等方面的問題和需求。 政府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舉辦遴選會的方式制定「白名單」,主要從MCN機構的基礎資質、帶貨能力、遴選現場綜合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白名單」進行動態調整,通過登記審核,為”網紅”提供優質選擇。
從MCN機構自身的合規化來看,李振武建議,首先部門分工需要更加明確,內容策劃、賬號運營、平臺公關、輿情監測等應該分門別類由專業的人做;其次,應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流程,用書面記錄的方式留痕以應對之後可能存在的衝突。
於「網紅」而言,又該如何規避風險?
林慧結合自己的從業經歷提出建議:「要想切實避』坑『,還是要擦亮眼睛多做功課,盡量找業內有名氣的大MCN機構,做好背景調查。 ”
史裡芬則特別提醒,在簽約時一定要關注有沒有競業限制這一條,有的公司會跟博主約定解約後幾年時間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這對於日新月異的互聯網內容創作者來說是極為不利的。
而萬一入了”坑”,謝鴻飛指出,一些不合規的MCN機構利用其締約優勢地位與”網紅”所訂立的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具有均衡性,顯失公平。 “網紅”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主張撤銷合同,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MCN機構使用的是格式合同,條款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定的,應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
“MCN機構和’網紅’的關係是網络時代催生的一種新型社會關係。 目前MCN機構簽約的亂象,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涉及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很多問題,需要通過營造良好的文化環境、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來綜合治理。 謝鴻飛說。
(文中陳曉偉 林慧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