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加強網络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有效規範”金錢打賞”
據文化和旅遊部12月1日消息,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有效規範”金錢打賞”。 網路文化市場主體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用戶消費。
引導網路文化市場主體依法對未成年人充值打賞許可權進行規範,推動建立並優化未成年人藉助成年人帳號充值打賞的識別認定機制,加大電子證據綜合分析採集力度,實現快處快賠。
以下為全文: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加強
網路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近年來,網路表演、網路音樂、網路動漫、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藝術品等網路文化市場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豐富了群眾文化生活,拉動了數位經濟發展。 同時,在發展過程中,部分網路文化平臺存在「兒童邪典」內容、利用「網紅兒童」牟利等不良現象和問題,對未成年人價值觀產生錯誤影響,嚴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深入推進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加強未成年人網路保護,保障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強化思想政治引領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 建立健全網路文化市場從業人員培訓培養機制,統籌線上線下教育資源,改進課程設置、優化教學內容,強化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學習,引導從業人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固樹立未成年人保護理念,主動提升網路文化產品社會效益,著力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2.加強法治觀念教育。 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要求,在網路文化市場行業管理、執法的過程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宣傳,以案說法、以案釋法,用管理實踐、執法案例強化教育警示效果,切實增強網路文化市場主體遵規守法、合法經營的意識。
3.加強網路素養教育。 指導網路文化市場主體加強未成年人及家長網路素養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意識和能力。 監督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指導相關企業、行業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二、壓實市場主體責任
4.切實強化用戶識別。 督促網路文化市場主體提高識別未實名認證未成年人用戶帳號能力,通過用戶觀看內容分析、行為特徵研判等方法,強化對未成年使用者的識別、引導和管理。 要求網路文化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直播發行者賬號註冊服務,對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註冊服務應當依法認證身份資訊並徵得監護人同意。
5.嚴格保護個人資訊。 指導網路文化市場主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機制,提高資訊保護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水準。 通過網路處理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關於處理、更正、刪除未成年人資訊的要求。 接到遭受網路欺淩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路欺淩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6.堅決阻斷有害內容。 督促網路文化市場主體加強網路內容建設,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不適宜接觸內容的審核判斷標準,持續提升違法違規內容模型識別能力,提高人工審核專業性和有效性,及時有力遮罩、清理涉邪典、色情、非法傳教、危險行為、不良價值觀等有害內容。 禁止直播間通過展示低俗圖片、”福利”、”資料”等暗示性資訊和電話號碼、微信號、二維碼等私密聯繫方式誘導未成年前往獲取有害內容。
7.嚴禁借”網紅兒童”牟利。 嚴管嚴控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表演,對出現未成年人單獨出鏡或者由成年人攜帶出鏡超過一定時長且經核定為藉助未成年人積累人氣、謀取利益的直播間或者短視頻帳號,或者利用兒童模特擺出不雅姿勢、做性暗示動作等吸引流量、帶貨牟利的帳號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8.有效規範”金錢打賞”。 網路文化市場主體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用戶消費。 引導網路文化市場主體依法對未成年人充值打賞許可權進行規範,推動建立並優化未成年人藉助成年人帳號充值打賞的識別認定機制,加大電子證據綜合分析採集力度,實現快處快賠。
9.持續優化功能設置。 指導網路文化市場主體依法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模式」,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密碼鎖、時間鎖、消費限制、行為追蹤以及卸載重裝繼承(防繞開)等保護機制,及時防堵盜用、冒用、借用帳號等漏洞。 開發利用「監護人獨立授權」等功能,更好地支持家長和平臺共同管理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網。
三、加大行業監管力度
10.著力規範行政審批。 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新修訂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業務手冊》,進一步規範網路文化單位經營許可審批,加強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落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規範演出經紀機構行政審批,進一步明確演出經紀機構在經紀行為、演出內容安排、粉絲引導等方面的工作職責,提高經紀人員業務能力和經紀服務品質。
11.研究完善監管制度。 加強網路文化市場調查研究,發揮專家學者「外腦」作用,密切關注市場和技術發展變化,及時跟蹤研判相關產品和服務內容,監測行業動向和發展趨勢,開展網路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前瞻性研究,制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的辨識要素、標準和尺度,提高有害內容識別有效性,完善相關監管要求。
12.切實暢通舉報管道。 充分發揮全國文化市場舉報平臺作用,加強網路文化市場舉報受理。 指導網路文化市場主體嚴格落實實名認證,增加”包含不適內容”的快捷舉報反饋按鈕,進一步增強違法違規內容的可追責性。 鼓勵網路文化企業設置外部舉報獎勵機制,開通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專項舉報入口。
13.持續強化巡查執法。 強化網路文化市場事前事中監管,加強對網路文化企業內容審核的指導和監督,持續開展網路巡查和隨機抽查。 強化網路文化市場執法,落實《關於在文化市場執法領域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及時查辦案件,公開宣傳典型案例,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不定期開展網路文化市場涉未成年人不良資訊清理整治專項行動,對舉報較多的網路文化經營單位,要加強檢查、重點監管、從嚴查處。
14.加大信用監管力度。 持續開展《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內容解讀和宣貫。 依法依規將符合條件的網路文化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認定為文化市場失信主體,並實施信用管理。 將失信資訊作為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的參考依據。
四、優化網路內容建設
15.增強正向價值引導。 發揮榜樣力量,加強正面典型宣傳,在堅決處置炫富拜金、奢靡享樂、賣慘”審醜”等不良內容的基礎上,積極組織策劃系列正能量傳播專案,製作推廣一批宣傳功勳人物、尊崇英雄模範的優秀作品,鼓勵平臺企業對積極弘揚正能量的網路主播、從業人員給予更多機會和流量,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價值觀。
16.豐富優質內容供給。 持續加大「未成年人模式」下內容池的優質內容供給,搭建適齡化、多樣化的內容體系,探索與高校、科研機構、文博機構、藝術機構等合作打造適合未成年人年齡階段、滿足未成年人成長需求的優質內容,充實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 多措並舉鼓勵和引導未成年人使用者消費有信息價值、探索價值的網路文化內容。
五、指導加強行業自律
17.積極開展道德評議。 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制定網路文化市場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辦法,加強行業職業道德委員會建設,明確工作程式、積極開展道德評議,及時對違法失德人員及縱容違法失德行為的行業企業、從業人員進行行業聯合抵制。
18.規範網路主播管理。 指導有關行業協會依據《網路主播警示和複出管理規範》建立跨平臺聯動處置機制,對發佈含有嚴重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且社會影響惡劣音視頻內容的網路主播採取警示措施,從源頭切斷”問題主播”傳播有害信息路徑。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