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遮擋辦公區攝像頭遭開除 公司被判賠17萬
為更好地管理員工、保障財產安全,不少公司會在公共區域安裝監控攝像頭。 不過在員工看來,監控視頻的存在讓許多人都覺得不自在。 近日,寧波高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員工用塑膠袋遮擋公司攝像頭被開除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
據媒體報導,去年9月8日,鄭某所在公司在辦公室公共通道頂部安裝了一台自動跟蹤式攝像頭,背對包括鄭某在內的5位員工,經理可直接在手機中調看監控錄像。
鄭某認為隱私被侵犯,多次通過郵件與管理層溝通未果后,和同事一起用木棍將垃圾袋套在了攝像頭上,監控畫面無法正常顯示。
兩日後,公司認為鄭某聯合其他員工抵制公司安裝攝像頭,不服從管理還惡意遮擋,遂以鄭某擾亂正常工作秩序,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決定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屬於內部管理行為,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公司應以積極的態度與員工溝通解決問題。
鄭某和同事擅自遮擋攝像頭的行為確有不妥,但他們只實施了一次遮擋行為,且9月11日下班時已恢復攝像頭正常使用,未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嚴重後果,公司的員工手冊中也未指出遮擋攝像頭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因此,公司認為鄭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鄭某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應按照相關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終,寧波高新區法院認定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鄭某賠償金17萬余元。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