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企業鼓勵加班不能觸碰法律紅線
通往成功的路上,都離不開奮鬥精神和艱苦勞動。 對個人來說,加班是個人努力奮鬥的一種工作狀態,也是個人成長的”加分項”。 自願加班是個人選擇,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但是,法律對企業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有明確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者應依法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權益。
對企業來說,特定情況下的加班,是為了加出生產力、戰鬥力、凝聚力,看重的是效率和產出。 但如果只是讓明明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事,為了”加班費”或其他原因,拖著乾、慢慢幹,為了加班而加班。 或者是該做的事做完了,雖無事可做,但”領導不走我不走”,做樣子、走形式,摸魚式加班,對企業而言,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如果加班屬於企業強制,比如極具爭議的”996″工作制,法律法規對此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此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超時加班現象,聯合發佈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工時及加班工資法律適用標準,以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
加班是奮鬥的一種體現。 但是,一味鼓勵加班,把加班文化植根於企業文化之中,甚至於變成一種重壓之下的畸形加班、被迫加班、強制加班,使員工超負荷工作,無疑是涉嫌違反勞動法規定的。 甚至有的企業以拒絕加班安排為由辭退員工,這種觸碰法律紅線的做法是不行的。
文/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