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最新要求:券商不得通過大V引流開戶 直播不得奇裝異服
《讀數一幟》獨家獲悉,近日監管關注到部分券商與”大V”合作開展網路直播、客戶引流等活動,並下發通報文件,明確了此類活動的法律性質以及相應的監管要求。 文件明確,證券公司與「大V」合作有兩種模式:
一是開戶引流,即投放開戶連結模式,即通過微信「大V」投放開戶鏈接,投資者通過點擊開戶連結轉到相關公司開戶頁面進行開戶操作。 在付費方式上,主要是通過支付廣告費的形式付給「大V」 該做法在形式上與開戶數量不直接挂鉤,但實質上仍是按照實施效果,如點擊量、投放時間等付費。
二是直播,即投資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證券公司與經濟學家等知名”大V”合作開展直播活動,開展投資者教育,介紹投資理財知識,宣傳公司品牌,對國家經濟形勢進行分析點評等。
此外,該通報檔除了送達證券公司外,也送達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
以下為檔中主要監管內容:
“大V”引流開戶不合規
監管要求,證券公司作為持牌機構,要堅持「回歸主業、突出專業」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如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應做到嚴格守法,按規定要求展業;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也要從專業機構角度審慎評估,主動維護自身和行業形象,保護投資者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範如下:
“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開展相關合作《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 “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引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為,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的一個環節。 目前,監管僅規定了證券公司可以委託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並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 互聯網「大V」不屬於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
此外,對通過「直播」等方式,配合開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公開發表言論應合規
證券公司組織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應符合規範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開展投資品種選擇、投資組合推介等薦股行為。 另一方面,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通過網路直播等形式發表評論,應當保持客觀、專業態度,主要聚焦經濟形勢分析、市場變動情況點評、經濟數據解讀等宏觀層面,並嚴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確保資訊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
二是堅守專業形象,不得使用低俗、誇大、誘導性、煽動性標題或者用語,不得通過著奇裝異服、在特殊地點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風炒作、人雲亦雲,一味追逐市場熱點、吸引眼球;
三是對有關公開言論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防止誘導、渲染極端情緒;
四是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引導市場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念,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證券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直播展業的管理,完善內部管控機制,事前對直播內容進行把關,做好內容管理;事中對直播進行監測監控,遇有重大情況及時處理,避免產生不良影響;直播中出現違規情況的,及時啟動內部問責機制。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應當強化合規意識、樹立責任意識,自覺維護個人、公司和行業聲譽。 發現問題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形成警示效應。
強化外部評論管理
證券公司應強化組織外部人士發表評論的管理證券公司組織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經濟學家等外部人士發表評論,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對所組織會議、講座材料、嘉賓演講內容、直播內容等做好事前審核工作,評論內容不得涉及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分析等投資諮詢活動;同時充分揭示證券公司與外部人士的關係, 並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發表評論或對外展業。
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表示,將會同證監局持續關注證券公司與”大V”合作有關情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監管要求。 一方面鼓勵支援”專業人士,通過專業方式,說專業的話”,為首席經濟學家專業發聲創造更好地環境;另一方面嚴厲打擊借直播之名,行違規之實的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的良好生態,如果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嚴厲追究相關違規機構和個人責任。
文 | 黃慧玲
編輯 | 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