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將重點打擊製造「容貌焦慮」醫美廣告
今日下午,為規範和加強醫療美容廣告監管,有效維護醫療美容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 其中,指南指出,針對醫療美容廣告亂象,將重點打擊下列行為: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製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專案。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後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 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導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美容廣告。
(八)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九)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