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起訴商家侵權HUAWEI商標獲勝
近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婁底市婁星區陽光電腦科技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 判決書顯示,原告華為公司訴稱,被告陽光電腦科技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門店招牌突出使用包括 「HUAWEI」 等標誌。 其所從事的維修服務,與上述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服務,侵害了商標專用權。
被告辯稱,其獲得了華為婁底公司的許可,且其店內內部有關華為的裝修都是華為公司完成的,材料是華為公司提供的,安裝、裝修都是華為公司派人來完成的,與被告無關,同時,被告當庭提出反訴。
法院查明,被告在訴訟中無法說明其所稱的「華為婁底分公司」的準確登記名稱,且也未與對方簽訂任何書面合同。 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加盟店鋪無權再授權其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標,故對被告該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裁判結果為被告陽光電腦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華為公司第 4924861 號 「HUAWEI」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原告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5000 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