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不得組織演員假唱 演出經紀人員持證上崗
今日,文旅部發佈了關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到 2021 年 9 月 24 日。
徵求意見要求,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營業性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制度,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同時,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 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灌輸未成年人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此外,演出活動不得使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失德演員。 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 有未成年人參與的演出,應當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加強對粉絲應援行為的正面引導,做好對授權粉絲團、後援會網路帳號的內容監督。 對擾亂網路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粉絲群體,應當督促演員主動發聲,積極引導。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演出現場管理,維護演出現場秩序,不得設置場外應援、禮物應援、打榜投票等誘導粉絲消費的營銷活動。 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會等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正常觀演之外的應援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