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警盜用嫌疑人微信消費案一審宣判:獲刑三年零三個月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某(奉新縣公安局原民警)盜竊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奉新縣公安局依法將”8.26″專案涉嫌涉黑成員即本案被害人羅細某刑事拘留,扣押其隨身攜帶的一華為手機、一蘋果手機等物證。
爾後,被告人陳某作為專案組成員,以數據恢復、研判案情為由使用、佔有這兩部涉案手機。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陳某通過試出手機支付密碼、重置支付密碼等方式,在奉新縣等地,以輸入微信支付密碼或掃二維碼進行消費或套現,將蘋果手機綁定的銀行卡里的錢轉到該手機的微信零錢賬內。 2020年6月,被告人陳某歸還涉案兩部手機到專案組,其中54409.64元仍留存在涉案蘋果手機中。 被告人陳某共盜竊90262.94元,其中已支出35853.3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羅細某的親屬發現羅細某的銀行卡資金異常,便於當晚趕至奉新縣公安局報案。 該公安局受案後進行調查。 陳某於2020年7月18日主動向奉新縣公安局紀委如實說明情況。 次日,陳某主動到奉新縣紀委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0年7月24日退贓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陳某共盜竊被害人羅細某90262.94元,犯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 陳某身為公安人員且系「8.26」專案組成員,盜竊在押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羅細某財物,社會影響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陳某主動退清全部贓款併當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親屬、被告人單位代表、社會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共2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