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者因微信被封起訴騰訊每日賠償25元被駁回
企查查APP顯示,近日,曲某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公開。 原告曲某稱因通過微信幾次發送郵件,被騰訊公司以傳播違法資訊封禁,曲某要求被告騰訊公司賠償其微信被封期間每日損失費25元。
法院認為,此前相關案件已移送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處理,原告起訴屬於重複起訴,判決結果為駁回曲某起訴。
裁判文書詳情顯示,本案原告在起訴被告的同時,提供了2020年8月28日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遼0281民初4531民事裁定書,上述裁定書認定雖然立案案由是侵權責任糾紛,但是屬於網路服務合同糾紛,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因此裁定將案件移送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處理,且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本案原告現以侵權責任糾紛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屬於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且本案訴訟的當事人與上述那件相同,本案原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與上述案件一致。
據此原告起訴屬於重複起訴,原告起訴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