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亂裝攝像頭 或罰20萬元
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稱《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於8月29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擬對違規安裝攝像頭加大處罰力度,規定在可能洩露公民隱私的場所或區域安裝攝像頭的,對個人和單位最高分別可處5萬元和20萬元罰款。
監控攝像頭一定程度上對社會治安防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一旦管理不當,這些「天眼」極可能成為不法分子竊取個人隱私的工具。 近年來,一些有關酒店、住宅、更衣室安裝偷拍攝像頭等事件,引起公眾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擔憂。 對此,《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確規定,禁止在公共浴室、衛生間、更衣室、試衣間、哺乳室、醫療機構的檢查室、診室、病房、旅館客房、集體宿舍等可能洩露公民隱私的場所或區域安裝攝像頭,違反規定的將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當個人隱私被侵犯后,如何採取救濟措施? 對此,《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完善公民隱私權救濟途徑,規定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保護監督管理協同機制,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籌和指導。 同時,明確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保護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依法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還完善查閱、調取和複製系統資訊的程式和要求。 規定有關單位在執法或調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中需要查閱、調取、複製系統資訊的,應當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