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
民辦函〔202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對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構建教育良好生態、切實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負擔、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北京:校外培訓嚴禁超標超前培訓
原標題: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進一步增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責任擔當
持續規範校外培訓,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有效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堅決防止侵害群眾利益行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切實提升學校育人水準,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立足新發展階段和新的百年奮鬥目標,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重大戰略決策。 各地民政部門要抓緊組織學習《意見》精神,深刻領會中央要求,深刻把握《意見》的總體要求、工作原則、工作目標和各項任務,深刻理解民政部門在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負擔工作中承擔的工作職責,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強化督促檢查,做好宣傳引導,切實增強學習貫徹《意見》精神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嚴格審查,進一步推進校外培訓機構依法登記
做好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是民政部門承擔的重要職責。 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貫徹《意見》關於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要求,不再登記新的上述培訓機構;按照《意見》關於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區分相應主管部門進行前置審批的要求,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要進一步健全登記管理程式,按照《意見》明確的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各項要求,嚴格執行雙重管理登記規定,認真審核前置審批材料,加強對機構名稱、業務範圍、開辦資金、活動場所、舉辦者等事項的審核把關。 要進一步加強與教育等前置審批部門及相關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溝通、協調和配合,對現已登記社會組織中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機構前置審批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其中未經對應部門審批的,應責令停止培訓活動,通過推動變更名稱、修改業務範圍或註銷登記等方式要求機構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法採取行政執法和信用資訊管理等處理措施。 要積極配合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穩妥推進現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工作,做好現有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由備案制轉為審批制后的登記工作。
三、加強管理,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運行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強化政治引領,是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內部治理,保證其正確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關鍵。 各地民政部門要配合教育等部門,在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備案、章程核准、檢查評估等工作中,進一步推進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要從嚴審查各類培訓機構的章程,堅持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嚴禁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要嚴格管理措施,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年度檢查、財務抽查、信用管理和執法監察,對於存在超出業務範圍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內部管理混亂、侵佔私分校外培訓機構資產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規情形的機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四、強化聯動,進一步提升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水準
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立足自身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民政部門要在依法依規做好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工作基礎上,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履行相關職責。 在登記管理工作中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情形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及時通報業務主管單位或相關部門,配合做好查處工作,協同解決監管問題,形成綜合監管合力,提升綜合監管水準,切實防範化解風險。
各地民政部門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定期總結和宣傳推廣落實《意見》和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要抓緊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工作台賬,及時上報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於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報送《校外培訓機構登記情況表(截至2021年底)》。
附件:校外培訓機構登記情況表(截至2021年底)
民政部辦公廳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注:本表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涉及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中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涉及職業培訓機構以及面向成人的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