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 996 被勞動解除合同 仲裁後獲賠 8000 元
現在的職場 ,996、 大小周普遍存在,那麼拒絕違法超時加班,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8月26日,人社部、最高法聯合發佈的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對此問題給出明確答案。 一個案例顯示,張某入職某快遞公司,試用期為 3 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 8000 元。公司工作時間為早 9 時至晚 9 時,每周工作 6 天 。 2個月後,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申請仲裁后,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8000 元,並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案例分析指出,「工作時間為早 9 時至晚 9 時,每周工作 6 天」的內容,嚴重違反法律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張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最近幾個月不少互聯網公司宣佈取消這些制度,例如位元組跳動、快手 、BOSS 直聘等。
不過,根據此前媒體報導,許多員工並不願意取消大小周,因為他們在入職前就已經將大小周的加班薪資計算在內,而在取消之後甚至有些員工每年能少賺 10 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