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時間搞開發成果仍歸大廠所有? “霸王條款”引發程式師眾怒
業餘時間搞開發,擁有權該歸誰? 最近這個話題,又引發了一陣熱議。 一位Google工程師,在社交網路上分享了之前的遭遇。 3年前,他因為一份「離譜」工作合同,放棄了亞馬遜軟體工程師的高薪工作。 合同上規定,公司對員工在下班後製作的遊戲可以不付版稅進行銷售,並規定了他們只能在亞馬遜管道出售自己的遊戲。
而且他面試的根本不是遊戲部門,而是在AWS雲服務的職位。 也就是說他在業餘時間做獨立遊戲,跟他要做的本職工作之間並不衝突。
△(原文現已刪除)
結果這事兒引發了程式師眾怒,還有不少遊戲開發商表示這一規則過於嚴苛。
違法了吧!
難怪公司到現在也沒發行過一款成功的遊戲。
前四條還好,之後就…… 遭受了衝擊。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真正的霸王條款
先來看看合同全文怎麼說的。
這些規定只針對個人遊戲專案,到第4條為止還比較正常,簡單總結一下:
我的個人遊戲不能與公司業務衝突、不能利用公司的機密資訊、不能使用公司提供的資源、不能佔用工作時間,以及亞馬遜不對個人遊戲承擔法律責任。
這4條算是公司在保護自己的權益,可是第5、6條畫風就變了:
簡單來說,如果員工在工作之外自己做了一個手機遊戲,必須提交到亞馬遜應用商店;如果做的是PC遊戲,也得放在亞馬遜電商網站銷售。
如果在遊戲裡使用了雲服務,那必須用亞馬遜的AWS。 使用了其他服務,只要亞馬遜有做就必須用亞馬遜的,而且費用全由員工自己承擔。
然後是爭議最大的第七條:
員工能保留名義上的智慧財產權,但必須向亞馬遜授予全球範圍適用的沒有使用費的永久許可,這個許可還是可轉讓的。
也就是說,亞馬遜可以不支付任何版稅就出售你在業餘時間開發的遊戲。
最後一條甚至有點搞笑了,說的是如果和別人合作開發遊戲,那這個”別人”必須也是簽過這份合同的亞馬遜員工,或者是未成年的家屬也行。
假如某位亞馬遜員工有個在微軟的朋友想一起做個獨立遊戲,對不起,不行。
最離譜的還在後面:就這樣一份霸王條款,甚至不光是用來約束遊戲開發者的。
當事人James Liu申請的工作是在AWS雲服務部門,而網友中甚至有在亞馬遜倉庫做包裹分揀的也簽過這份協定。
James Liu業餘和朋友創辦了一個獨立遊戲團隊,憑愛好開發了一款開源且免費的獨立遊戲。
△還是東方同人遊戲
應聘時看到這樣的條款,他選擇向亞馬遜說明自己的情況並進行協商,但亞馬遜最終拒絕給他提供例外條件,他只得忍痛放棄了這份高薪工作。
James Liu表示,據他所知這份協定適用於亞馬遜在全球的50多萬員工,並呼籲如果你認識任何想應聘亞馬遜的獨立遊戲開發者,最好把這個消息告訴他們。
亞馬遜:這是十年前定的條款,馬上取消
這條消息在網路上瘋狂發酵,程式師紛紛表達自己的不滿。
一位遊戲公司製作總監認為這是他看過的最糟糕的條款,並認為遊戲公司應該珍惜做個人項目的員工併為此感到高興,因為這也能讓他們在工作中得到成長。
亞馬遜公司起初拒絕對此發表評論,直到一個月後的8月12日,亞馬遜宣佈取消這些規定。
亞馬遜遊戲工作室負責人Frazzini表示這些規定是10年之前定下的,當時遊戲部門剛成立不久,沒有太多經驗。
James Liu得知這個消息後評論到:
亞馬遜內部員工10年來的訴求他們都不聽,我一個外人摻和進來倒是馬上就改了,頂級巨頭就這。
儘管亞馬遜在電商和雲服務等領域非常成功,它的遊戲業務10年來發展一直不順利。
至今只發行過一些小遊戲,而五個大型遊戲專案先後遭取消。
最新的大型MMO網游《New World》也遭遇困難,經歷4次跳票。
最初定的發佈日期是2020年5月,先是推遲到今年春季,然後又改到8月31日,最近又延到了9月28日。
有人認為之前的霸王條款正是他們做不出好遊戲的原因之一,因為有能力的開發者看到這樣的規定就不會加入宣告了。
其他公司處理方式
實際上,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全世界的互聯網公司和程式師們。
也讓人不得不想起,當年最引起轟動的,當屬Nginx之父被抓這事兒,甚至直接影響到了Google制度的改革。
2019年,最受歡迎Web伺服器Nginx的創始人Igor Sysoev,被老東家Rambler Group 告上法庭,聲稱擁有Nginx代碼的全部擁有權。
(Rambler Group是 rambler.ru 的母公司,rambler.ru 是俄羅斯最大的搜尋引擎和互聯網入口網站之一。 )
Sysoev在Rambler工作期間並沒有否認過創建Nginx,甚至在2012年採訪時表示,自己在業餘時間開發了Nginx。
不過起訴時間是在Nginx開源的15年以後,著實令人摸不清頭腦。
此事一出,就引起了整個科技圈的注意,Google就是其中之一。
多名Google前員工爆料,Google可以擁有員工專案及代碼的版權,開源專案也不例外,甚至於對一些小項目的修復。
結果Google立刻提出新的規定:如果員工想要保留對代碼的權利,就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審批程式。
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個人專案版權問題)並支援Google工程師的創造力,我們成立了Invention Assignment Review Committee(IARC),該小組將審查給定員工的專案,並將提供有關如何將該專案與Google分開的指南。
不過倒也不是每個專案都能審批成功。
還有網友表示,遊戲開發巨頭動視暴雪對員工個人專案有優先購買權
那這事兒,如果放在國內應該會怎麼解決呢?
相關法律規定,這些場景下著作權歸所在單位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二)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資訊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
這樣一看,業餘時間開發軟體,如果不是職務要求、內容無關、沒有使用公司資金、設備或者其他物質條件,其著作權應該歸於程式師本人。
不過在專業人士看來,這個證明的技術難度比較大。 更關鍵的,還需要看之前簽署的著作權歸屬協定。
對於這件事情,你是如何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