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暉談自動駕駛:L2級別責任主體在駕駛員 L4以上責任主體歸屬主機廠
威馬汽車創始人沈暉在個人微博就”如何看待輔助駕駛普及但事故頻發”發表看法。 沈暉認為,L2級別輔助駕駛功能責任主體在駕駛員,L4以上級別自動駕駛功能責任主體歸屬主機廠。
此外,沈暉提到之所以威馬將L4級別無人駕駛功能選擇高頻停車場景,是因為”相對封閉的環境、相對低速的狀態,安全性更高”。
根據此前的消息,31歲的年輕企業家林文欽駕駛蔚來ES8在高速路上行駛,啟用自動駕駛功能(NOP領航狀態)發生交通事故,引發廣泛關注。
以下為威馬汽車創始人沈暉微博原文:
1. L2級別輔助駕駛功能,駕駛員是功能操作主體,也是責任主體。
2. L4以上級別自動駕駛功能,車內無人狀態下,操作主體是車輛本身,責任主體當歸屬主機廠。
3. 我們L4級別無人駕駛功能,當時經過了N輪內部決策會議,最終選擇了高頻停車場景的原因,就在於相對封閉的環境、相對低速的狀態,安全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