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評論:健全內控制度 對職場性騷擾零容忍
近日,「阿裡巴巴女員工遭侵害」一事引發社會關注。 公眾在表達憤怒、譴責的同時,也對受害女性給予了道義與輿論上的支援,這讓我們深切地感受到消除性騷擾已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共識。
在阿裡發佈了這起事件階段性調查結果和處理結果后,公眾對其處理事件”感性少與理性多”的辯白感到遺憾,對其內部管理不到位、法律意識欠缺、管理層暗存的性騷擾感到憂慮,也對如何有力打擊職場性騷擾、維護職場女性人身權益表現出深切的關注。
近年來,隨著法治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民眾的法律素養、維權能力、平等意識顯著提升。 從一些女性在遭遇性騷擾後勇敢提起訴訟,到公眾對一些遭遇性騷擾的女職員通過網路維權進行聲援,我們都能清晰感受到社會性別文化的變遷、男女平等進程的推進、民眾法律素養的提高以及個體維權能力的增強。
所謂性騷擾,是指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其本質是踐踏女性人格尊嚴的行為,是性暴力的延伸形式。 尤其是職場性騷擾,由於騷擾者基於權力、從屬關係等控制著被騷擾者的就業、升遷等機會或資源,導致受害者對性騷擾不願聲張、隱忍退讓,這種退讓又往往導致性騷擾變本加厲。 加上一些企事業單位出於維護自身形象的考慮,往往對性騷擾諱莫如深、不予處理,進而導致性騷擾者利用職權對受害者進行報復。
為遏制性騷擾,維護女性的人格尊嚴、人身權益,我國目前已建立、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列為新增案由,性騷擾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權人相關的民事責任。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也從法律層面首次對性騷擾進行了明確界定,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性權益的犯罪行為予以明確禁止、嚴厲制裁。 這些法律規定,都為消除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實踐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弊端依然存在,加之性騷擾多發生在一對一的關係中,行為隱秘,他人難以感知,受害人難以舉證,這也往往成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性騷擾的難點。 面對頻頻曝出職場性騷擾事件,人們也在思考如何走出職場性騷擾的治理困境。
此次事件曝光后,阿里宣佈了三方面反思和行動:一是開展員工權益保護的培訓和調查,開通專門舉報通道;二是對性騷擾零容忍,制定《反性騷擾行動準則》;三是反對酒桌文化。 這些內容雖然是對此次事件的回應,但也暴露出企業的確存在著制度規範欠缺、規制保障欠缺、平等意識欠缺的問題。 而阿裡超6000名員工發出的建立職場反性騷擾、反性侵制度的倡議,也凸顯了普通員工對於遏制職場性騷擾的期盼。 當然,職場性騷擾行為,並非僅存在於阿裡,阿裡所作出的三方面反思和行動,同樣適用於其他企事業單位。
消除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要有更多作為。 企事業單位必須強化內部治理結構和法律監督機制,制定並實施反性騷擾的行動準則與規章制度,消除系統性、制度性的性別歧視,這既是民法典賦予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遏制性騷擾的國際通行做法。 同時,要宣傳普及遏制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摒棄「性騷擾僅是同事間戲謔」的法盲觀念,樹立對性騷擾零容忍的法律意識。 只有形成人人喊打性騷擾的職場環境,構建起平等、尊重、民主、人文的職場文化,讓職場人士都恪守性別平等的職場交往道德,才能讓職場性騷擾失去生存的空間,進而讓職場女性的人格尊嚴與人格自由得到有力維護。
(作者王歌雅 系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