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掃地機器人專利申請遭駁回 因專利部分技術缺乏創造性
天眼查App顯示,8月4日,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原告為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本申請涉及名稱為「自主清潔設備」、申請號為201610232698.9的發明專利申請。 本申請的申請人為小米公司、石頭世紀科技公司,本申請的申請日為2016年4月14日,公開日為2016年10月5日。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於2018年12月3日發出駁回決定,駁回了本申請。 駁回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書包括22項權利要求。
訴訟中,被告提交了關於科沃斯掃地機器人地寶9系的搜索資訊等作為公知常識證據。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本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即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法院認為,對比相關文件和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從而得到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本申請權利要求1-21不具備創造性。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北京石頭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