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彈窗廣告何時休 專家建議加大處罰力度
工業和資訊化部召開互聯網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正式啟動為期半年的專項整治行動。 專項整治行動聚焦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使用者權益、威脅數據安全、違反資源和資質管理規定四方面8類問題,涉及22個具體場景。
在侵害用戶權益方面,重點整治應用軟體啟動彈窗欺騙誤導使用者、強制提供個人化服務等問題,包括彈窗整屏為跳轉連結、定向推送時提供虛假關閉按鈕等場景。
打開App時彈出的開屏廣告,無法跳轉只能看完;有的沒有關閉標誌,使用者只能”乾瞪眼”;有的關閉標誌十分隱蔽,很難找到;有的設置虛假關閉按鈕,誘導用戶點擊…… 彈窗廣告已成為網路世界的「牛皮癬」。。
近年來,針對彈窗廣告問題,監管部門多次進行整治,並取得了一定效果。 然而,整治過後這些亂象又會”死灰復燃”。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儘快修改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轉變立法理念,正本清源,釐清廣大網路使用者和網路廣告發佈者、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改變廣告發佈和使用者關閉的邏輯關係。 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在規定或指定頁面發佈、發送,讓廣大使用者自主選擇是否點擊開啟按鈕瀏覽廣告。 同時,提高罰款數額,增加信用懲戒和市場准入方面的懲罰。
使用者不堪騷擾卻又無可奈何
降價促銷的購物資訊、內容低俗的文章圖片、點擊關閉按鈕卻被誤導打開的網頁遊戲…… 突現眼前卻很難關掉的彈窗廣告,讓使用者不堪其擾卻又無可奈何。
7月18日,江蘇省消保委通報了《PC端應用軟體網路彈窗調查報告》,從調查反映的情況看,近八成消費者遇到網路彈窗、裝機工具類問題突出;網路彈窗存在內容違法情況,涉及虛假宣傳、色情低俗等;多款軟體彈窗無法一鍵關閉;部分軟體無法設置彈出週期,永久關閉難實現;六成消費者經常遭遇捆綁安裝問題。
周世虹指出,彈窗廣告頻繁跳出,直接影響和干擾了廣大網路使用者的工作和生活,令人深惡痛絕。 部分彈窗廣告還存在色情、賭博、暴力甚至誘導自殺等違法資訊,嚴重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已經成為網路「毒窗」。。 不僅如此,部分彈窗廣告發佈者、經營者還會使用非法手段搜索並分析網路使用者的上網行為數據,量身定製彈窗廣告,實行精準定位、精準推送,強迫使用者接收或者點擊彈窗,擾民的同時還涉嫌盜用使用者資訊、侵犯個人隱私。
“由於市場需求高、報價低、違法成本低等原因,彈窗廣告始終難以根治,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成為部分網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營利來源。” 周世虹說。
近年來,工信部、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等監管部門多次對彈窗廣告進行整治。
在國新辦7月16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工信部相關負責人公佈了開展App彈窗騷擾用戶問題專項整治的情況。 據統計,今年二季度App開屏彈窗信息投訴量環比下降50%;使用者使用量排名前100位的App,開屏資訊難以關閉問題發現率由69%下降到1%,而利用彈窗誤導用戶點擊跳轉問題的發現率,由90%下降至12%。
修改廣告法明確自主選擇權
近年來,在監管部門對彈窗廣告進行整治時,相關企業的確會收斂不法行為,但專項行動過後亂象很快又會繼續。
“部分彈窗廣告存在的關閉標識不顯著、誘導使用者點擊等行為,已經違反了互聯網管理的一些法律法規。”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
我國廣告法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識,確保一鍵關閉。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儘管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了規定,但面對彈窗廣告的侵擾,絕大部分使用者除了吐槽和抱怨外,沒有更好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
“因為這方面的監管很難,更多的是依賴用戶舉報。 然而,大多數使用者不知道如何舉報這些彈窗廣告,尤其是對於不知道從哪裡彈出的廣告,更是難以發現這些廣告彈出的源頭。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說。
周世虹認為,廣告法第四十四條從形式上保證了網路使用者的選擇權,實質上是給使用者設置了義務,即使用者必須手動關閉,否則就必須接受或者預設,”這一規定賦予了廣告發佈者發佈彈窗廣告的權利,卻給廣大互聯網使用者設置了關閉彈窗廣告的義務,客觀上剝奪了使用者的自主選擇權,導致使用者無法繞開、無力規避、被迫接受,顯然不妥”。
周世虹建議,儘快修改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轉變立法理念,明確使用者的自主選擇權,讓廣大使用者自主選擇是否點擊開啟按鈕瀏覽廣告。
提高罰款數額進行信用懲戒
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周世虹認為,這一規定只能懲罰廣告主,對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行者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等負責實施運營的主體卻沒有規定責任和處罰。 對此,建議作出有針對性的修改。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文傑同樣建議,對相關法律規定加以細化,例如,除了對違法彈窗的廣告主,還應當對彈窗廣告的發佈者(可能是廣告主自身,也可能是網站或軟體提供者)施以法律制裁。
在周世虹看來,懲罰力度不夠也是導致彈窗廣告亂象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按照上述規定,對廣告主處罰的上限僅為3萬元,這樣的金額與其獲利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難以起到懲罰和震懾效果。 建議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增加信用懲戒和市場准入方面的懲罰”
中國市場監管學會理事張韜指出,針對彈窗廣告存在的諸多問題進行治理,應當遵循多管齊下、多措並舉的治理方式,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管控機制。 一方面,在進行前端(事前)控制時,應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行者各自的權責界限,加大處罰力度,以警示相關經營者;另一方面,應加強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不斷拓寬使用者舉報渠道、暢通機制;相關部門也有必要進一步加強技術投入,主動就互聯網違法違規彈窗廣告進行捕捉與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