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評論:向濫用人臉說”不”
近年來,隨著資訊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引發社會公眾普遍關注。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其中明確,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均屬侵權。
事實上,社會各界及輿論並非反對人臉識別新技術。 隨著人臉識別應用場景越來越廣,這項新技術為公眾日常生活帶來極大便利。 一些公共服務機構還利用人臉識別技術來打擊「黃牛」、偵破案件等,如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推出「人臉識別+身份綁定」系統,使號販子失去了現場「投機掛號」的操作空間;又如,在不少刑事案件偵查破獲過程中,人臉識別技術功不可沒。
在充分肯定人臉識別高效率和特殊效用的同時,更應看到其”野蠻生長”產生的負面效應。 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去年發佈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資訊洩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
此次最高法發佈專門的司法解釋來審視人臉識別,可謂切中了當下人臉識別應用的民生痛點、堵點。 例如,對於是否必須刷臉進社區這一民生話題,司法解釋第10條第1款明文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也就是說,根據這一規定,業主有說”不”的權利。 今後,業主可以選擇刷卡、電話呼叫等不同方式進出社區。
司法解釋第4條對處理人臉資訊的有效同意採取從嚴認定的思路。 對於資訊處理者採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資訊的,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徵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條規定不僅適用於線上應用,對於需要告知同意的線下場景同樣適用。 這意味著,司法解釋給相關場景應用開發者劃定了一條法律紅線,”不交出人臉資訊就不能使用”的”勒索式潛規則”已成過去時。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這反映出國家在規範人臉識別上重視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式執法,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合理合規合法運行,都應當支持與鼓勵。
有理由相信,隨著人臉識別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各地司法部門通過審理相關案件,用司法之劍向濫用人臉識別說”不”,實現自己的”臉”由自己作主,切實保障公民個人資訊權益不受侵害並不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