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人臉識別」 為盜刷者戴上”緊箍咒”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 《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已應用到人們生活的很多方面,在諸多領域發揮作用的同時,其濫用對公民權益造成的侵害,也引發普遍關注和擔憂。 杭州市民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人臉識別第一案」,多地發生的「刷臉進社區」爭議,備受關注;尤其是今年中央廣播電視總台「3·15」晚會曝光,多家知名品牌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資訊,以此對客戶分類,進而採取不同行銷策略,更是將公眾的關注推向高潮。 人臉識別技術需要更有力、更有效的規範。
包括針對人臉識別技術在內的個人資訊保護,民法典有規定,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也有不少規範。 但民法典的規定比較原則,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的層級相對較低,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從現實看,對人臉識別的規範有待加強。 用更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給恣意而為者戴上「緊箍咒」,為公民維權撐腰,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恰逢其時。
從內容看,《規定》很”解渴”,公眾之前在一些新聞事件中的疑問,在《規定》中均可找到答案。 比如,商家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信息的行為如何定性? 《規定》第二條明確了八種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其中包括: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可見,此類商家行為已構成侵權。
再比如,進出社區物業強制刷臉到底行不行? 《規定》第十條給出了答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答案是:物業強制刷臉,不行!
《規定》還有不少其他亮點,之前,由於侵權情形不明確,部分受害人對於對方是否侵權、起訴能否得到司法支援缺乏明確判斷,因此放棄通過訴訟討還公道,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助長侵權行為的繼續。 如今,《規定》明確了侵權的具體情形,只要對方侵權,受害人就會得到法律保護,讓其維權更有底氣;而對侵權者來說,敗訴、承擔賠償責任的現實風險,會讓其收斂不當行為,避免在侵權的路上越走越遠。 《規定》對於人臉識別的規範作用,將在司法過程中逐步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