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虛構流量、雇專業刷手 10起「刷單炒信」案例被曝光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8日公佈了10起第二批網路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刷單方式,對”直播帶貨”中虛構關注度、流量,雇傭專業團隊、”刷手”,虛假交易拍A發B,”寄空包”等方式”刷單炒信”行為進行曝光。
近年來,流量「變現」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不僅帶動了網路經濟的蓬勃發展,同時導致通過”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評價的”刷單炒信”行為日益花樣翻新。 “刷單炒信”不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欺騙、誤導消費者做出與現實相悖的主觀評判,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加大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路軟文、網路紅人、知名博主、直播帶貨等方式進行”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128件,罰沒金額2.06億元。
本次公佈第二批網路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刷單方式,對”直播帶貨”中虛構關注度、流量,雇傭專業團隊、”刷手”,虛假交易拍A發B,”寄空包”等方式”刷單炒信”行為進行曝光。
一、「直播帶貨」中虛構關注度、流量。 電子商務的興起與發展,使得消費者更青睞於依賴「內容評判」對商品或服務進行選購、消費,同時「內容評判」也為經營者帶來更大的「引流效應」。。 然而,流量「變現」也導致通過「作弊」方式虛構交易、虛假評價等「刷單炒信」行為花樣翻新。 當下,通過網路紅人、知名博主等「帶貨」、「帶節奏」的手段和套路更是五花八門,所謂的粉絲量、觀看量、點讚量都是可以”刷”出來的。 一些賣家通過營造直播間的「虛假繁榮」,誘導消費者衝動消費、非理性消費。
案例1:江蘇省常熟市賴某莎利用直播間「水軍」「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20年12月開始與常熟市常福街道熊之達服飾商行進行合作,為該店鋪銷售的服裝在抖音平臺上做直播視頻(直播銷售服裝)行銷。 2021年1月19日,當事人在進行直播活動時,通過雇傭專門在直播時刷人氣的”水軍”,進入直播間刷虛假流量,增加直播時顯示的在線人數,製造直播間虛假的高人氣氛圍,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3萬元。
二、通過虛假交易”拍A發B”。 近年來,一些不法經營者為逃避監管執法,無限度地追求流量和虛假好評,對”刷單炒信”模式”包裝升級”,區別於往常的”自刷”或者雇傭”刷手”的刷單模式,以寄送小額贈品、禮品代替下單商品,形成”拍A發B”交易模式,從表面上看接近正常購物行為,具有很強的迷惑性、隱蔽性。 然而萬變不離其宗,無論違法手段如何披上”合法”外衣,其本質仍構成虛假交易違法行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火眼金睛”。
案例2:安徽省黃山雲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戶「拍A發B」「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利用淘寶旺旺聯繫曾經下單的消費者,稱按照流程參加店鋪活動可以贈送小額禮品。 具體流程為:消費者搜索店鋪內某款產品關鍵詞並下單,付款;當事人發貨的並非下單產品,而是一些小禮品;物流到達后要求消費者確認訂單並給予好評,當事人將本金和傭金返還給消費者。 當事人以贈送小禮品的方式”拍A發B”,改變商品的實際銷售狀況,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3日,當事人共刷單372單。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5萬元。
案例3:廣東省佛山市紛艾傢俱有限公司利用”刷手”拍A發B”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淘寶平臺開設了店鋪名稱為「意品藝居」的網店。 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當事人通過他人為該網店進行刷單。 具體操作為:根據網店的需求制定刷單計劃,聯繫”刷手”進行刷單,將訂單金額和對應的傭金充值到”螞蟻社區”平臺,以小禮物充當訂單貨物交付物流公司發貨,最後”刷手”確認收貨。 當事人共刷單29筆,產生訂單及傭金費用合計金額15.62萬元。 當事人支付傭金給”刷手”並以小禮物充當訂單貨物”拍A發B”,虛構交易記錄,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三、通過雇傭專業團隊、”刷手”説明”刷單炒信”。 為了提高成交量、好評度,商家從最初組織內部員工、親朋好友刷單,發展演變為組織、雇傭專門以此為業的專業團隊、”刷手”完成刷單過程。 這類團隊組織清晰、分工明確,有專業的技術和設備「加持」,使得「刷單炒信」日益職業化、規模化,非法獲利額巨大,已經形成網路黑灰產業。 “刷單炒信”不僅破壞了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還嚴重影響消費者對市場的信任,損害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對於規模化、團夥化的”刷單炒信”行為,在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的同時,還應當加大行刑銜接力度,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4:江蘇省蘇州古善科商貿有限公司雇傭刷單群利用老客戶”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天貓開設網店「喜得凱旗艦店」,主要從事各式運動休閒鞋類的銷售。 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當事人為提高公司網店訪客量及網店內鞋子的銷售量,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刷單,虛構交易記錄和交易量。 一種方式是雇傭刷單群説明刷單,每筆傭金8元,共計刷單926筆,支付傭金7408元。 另一種方式是聯繫老客戶刷單,每刷單一筆贈送一雙10元以內的斷碼尾貨鞋子,共計刷單127筆,送出127雙鞋子。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案例5: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金粵柏傢俱有限公司虛假發貨”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聯繫”刷手”,虛構交易記錄,對其開設的”sanrtarian旗艦店”、”佛山市順德區金粵柏傢俱有限公司”、”北帆旗艦店”三個網店進行刷單。 具體流程為:「刷手」在上述三個網店下單付款購買相應商品,網店並沒有實際發貨,「刷手」自行點擊收貨后,呈現虛假的商品交易量。 當事人從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通過刷單虛構交易410單,虛構交易金額76.45萬元,支付”刷手”傭金897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3萬元。
案例6:廣東省深圳市華海豐商貿有限公司利用「買家」「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從事進口化妝品的代理銷售,主要商品為「黛摩阿甘油」,銷售管道為線上網店。 為了提高網店銷售額與權重排名,當事人對「黛摩阿甘油」商品虛構交易流程、交易記錄和好評,尋找非真實消費的「買家」,支付其傭金和貨款,讓「買家」通過正常的線上支付流程購買商品,從而在平台系統中產生虛假的交易記錄,隨後虛構商品好評。 當事人共計刷單157單,刷單金額共計1.28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四、通過「寄空包」刷單。 當前,在監管部門對刷單行為的嚴厲打擊下,網路刷單的方式和特點也在不斷地更新。 通過「寄空包」的方式刷單就是近年來一種新的刷單手段,即「物流刷單」。。 一些不法分子控制著多個兜售快遞空包的網站,販賣大量的快遞單號。 這些快遞單號或通過快遞物流平臺空轉,或通過線下物流管道”寄空包”,為不法商家提供虛假的物流資訊。 以「寄空包」的方式「刷單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將空包裹投遞或是在空包裹中放入小禮品,通過「物流」造假完成了交易的全過程,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這也是下一階段監管部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
案例7:江蘇省南京雙骍瑞貿易有限公司郵寄空包裹”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20年12月份開始在淘寶、京東平台實施虛構交易活動,選擇特定商品制定刷單計劃。 通過分析客戶的搜索習慣,制定匹配的搜索詞條,安排運營人員按照制定的刷單計劃找”刷手”下單,類比真實客戶進行瀏覽、諮詢、下單等操作。 當事人根據刷單交易的標記,給”刷手”發送空信封或者空包裹,”刷手”確認收貨後對產品給予滿分好評。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8:江蘇省南京佳佳電子有限公司制定「補單」計劃「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自2020年1月開始,當事人為了提高商品銷量,選擇特定商品制定”補單”計劃,通過”補單”等方式實施虛假交易。 通過分析客戶的搜索習慣,制定匹配的搜索詞條,安排運營人員按照制定的「補單計劃」找「刷手」下單,類比真實客戶進行瀏覽、諮詢、下單等操作。 根據「補單」交易的標記發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確認收貨後給予滿分好評。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案例9:四川省廣元市愛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郵寄空包裹”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18年底在天貓註冊商家賬號從事聲卡、麥克風經營活動。 為提高銷量,當事人採取兩種方式進行「刷單」,一是利用商城後台管理系統,採取先調低單價,再大批量自購的方式進行刷單。 二是通過支付傭金和本金雇傭網路「買手」下單,下單後向其郵寄空包的方式刷單。 從2018年底至案發止,當事人共計刷單1萬余單,支付傭金共計15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40餘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案例10:江蘇省蘇州市亦暇服飾有限公司郵寄空包裹「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天貓開設一家名為”紀舒雅旗艦店”的店鋪,從事服裝銷售。 2020年11月28日,當事人通過微信雇傭”刷手”開始刷單,對於刷單的訂單號,當事人均郵寄空包裹,在”刷手”確認收貨評價之後返還訂單金額及傭金。 當事人共計刷單296單,支付傭金共計356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