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被責令解除網路音樂獨家版權 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秩序
市場監管總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1〕67 號),認定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並對騰訊處以 50 萬元罰款。
調查
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合併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2021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7月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立案調查。
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查清本交易違法實施集中的事實,充分評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消費者影響等因素。 同時,廣泛徵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同業競爭者意見,並多次聽取騰訊陳述意見。
調查表明,本案相關市場為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 正版音樂版權是網路音樂播放平台運營的核心資產和關鍵性資源。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深入調查發現,兩公司集中后實體在相關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 2016年7月集中發生時,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月活躍用戶數分別為 1.6 億人、2.3 億人,市場份額分別為 33.96%、49.07%;使用者月使用時長分別為 8.05億小時、6.98億小時,市場份額分別為 45.77%、39.65%,集中雙方均列市場前兩位,合計市場份額超過 80%。 2016年集中雙方在相關市場的銷售金額約佔相關市場總收入規模的70%。
以音樂版權核心資源佔有率計算,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曲庫數量分別為 1210萬、821萬,其中獨家曲庫為 314 萬、130 萬,曲庫和獨家資源的市場佔有率均超過 80%。 合併后的公司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與其達成更多獨家版權協定,或要求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交易條件,也可能有能力通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版權付費模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細節
本次收購股權屬應申報情形 騰訊2017年股權變更未申報
騰訊2015年全球營業額為1028.63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962.51億元,中國音樂集團 2015 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017年12月6日,騰訊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市場監管部門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調查顯示,交易前集中雙方居市場前兩位,競爭實力相當,彼此競爭較為緊密。 根據消費者在替代性平臺之間的流向選擇顯示,騰訊旗下QQ音樂73.6%的使用者流向了中國音樂集團旗下的酷狗音樂和酷我音樂,表明如果 QQ 音樂提高價格或降低服務水準,可能有 73.6%的使用者流向中國音樂集團旗下平臺,雙方互為較為緊密競爭者。 集中減少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進一步削弱市場競爭。
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責令騰訊 30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按照發展和規範並重的原則,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騰訊及關聯公司採取30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等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措施。 騰訊三年內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履行義務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將依法嚴格監督其執行情況。
意義
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秩序 保障消費者選擇權
此案為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第一起案件。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集中可能進一步提高相關市場進入壁壘。 一是可能提高版權資源壁壘。 在集中后實體鎖定較多獨家版權資源的情況下,新進入者須依靠其轉授權,進入相關市場較為困難。 由集中帶來的市場規模也使其有能力通過提前支付不可返還的高額預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權方支付版權費用,可能進一步提高市場進入壁壘。
二是可能增加用戶轉換成本。 集中為騰訊帶來較為豐富的曲庫資源、較大的用戶規模及充足的使用數據,相比新進入平臺更能推薦符合消費者偏好的歌曲,導致使用者轉換平台意願降低,從而進一步擴大用戶規模,可能阻止其他競爭者達到或維持臨界規模。
三是集中後市場進入活躍度不高。 數據顯示,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的主要進入發生在 2016 年年初至 2017年7月,2017 年年底集中完成後,該市場進入活躍度下降較明顯。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責令騰訊解除獨家版權等措施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秩序,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使競爭者均有公平觸達上游版權資源的機會,有利於將競爭的焦點從利用資本優勢搶奪版權資源回歸到創新服務水準、提高用戶體驗的理性軌道上來;有利於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合理方式計算版權費用,減輕下游運營成本;有利於培育新的市場進入者, 並為現存企業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保障消費者選擇權,最終惠及廣大消費者,促進網路音樂產業規範創新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