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音樂獨家版權大時代終結 在線音樂市場進入發展新階段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騰訊作出責令解除網路音樂獨家版權等處罰。 此次處罰的核心措施主要包括:三十日內解除獨家音樂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其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等。
這些措施被定為「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措施」,由此可見,自2016年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后,騰訊利用獨家曲庫資源,用法務部和版權來打對手的時代已經終結。
此外,騰訊三年內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履行義務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將依法嚴格監督其執行情況。 早在幾年前,國家版權局前副局長閻曉宏就公開表示:「音樂版權不能太過於獨家,否則影響音樂作品的傳播。 ”
靴子落地,表明在線音樂市場即將進入新發展階段。 除卻各大在線音樂平臺在版權、產品及生態各個維度的競爭外,這五年來短視頻平臺這匹黑馬殺了出來,短視頻天然的內容載體優勢,令音樂的流通更具備想像力。
當騰訊音樂的獨家版權優勢不再,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孟雁北所言,此次舉措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格局,對我國網路音樂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獨家版權爭端已久,行業亟需良性競爭
回顧國內在線音樂市場的發展軌跡,可以看到這是一部技術與利益的糾葛史。 世紀之初,網路音樂橫空出世,免費音樂盛行,盜版音樂更是猖獗,隨後的十多年,關於在線音樂維權事件頻出。
2015年,國家版權局頒布「最嚴版權令」《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這也意味著版權問題不再成為在線音樂市場發展的掣肘,那時候,以各大互聯網公司當家的在線音樂平臺紛紛開展了跑馬圈地,進行了獨家版權的競賽。
酷狗音樂、QQ音樂、酷我音樂的合併,成為騰訊音樂集團的頂樑柱;2016年7月15日,騰訊音樂集團和中國音樂集團(CMC)達成合併共識,騰訊音樂2018年12月上市,成為互聯網音樂第一股。
在經歷了盜版盛行、維權運動以及版權競爭后,資本的力量開始有了更強的體現,獨家壟斷更是層出不窮。 早在2017年,騰訊音樂娛樂就通過獨有力量,擊退各大競品拿下環球音樂版權,隨後又將三大唱片公司版權獨攬至今年。
2017年9月,國家版權局更因為音樂版權問題約談過騰訊等公司,當時經過介入后,騰訊主動放棄99%的音樂獨家版權,不過仍保留部分歌手的音樂獨家版權,而留下來的獨家版權歌曲基本都是全民熟知的歌手,連家喻戶曉的國民歌手周杰倫,也只能在騰訊系平臺上收聽。
在市場監管總局的發文中,經過調查,2016年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在相關市場份額分別為30%和40%左右,騰訊通過與市場主要競爭對手合併,獲得較高的市場份額,集中后實體佔有的獨家曲庫資源超過80%,同時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與其達成更多獨家版權協定。 更有網路公開數據顯示,騰訊音樂方面在整體版權音樂佔比可以達到90%以上。 而這切切實實提高了市場進入壁壘,限制競爭。
2021年初,蝦米音樂的關停,有不少業內人士分析就是獨家版權問題所致。 在蝦米音樂的通告中也提到「在音樂版權內容的獲取上,沒能很好地滿足使用者多元化的音樂需求,這也是我們最大的遺憾。 把目光看向未來,我們相信也期待著,將有更加豐富的音樂內容服務形式出現。 ”
此前,騰訊主導的虎牙和鬥魚合併案被監管禁止。 這也是監管機構繼阿裡「二選一」處罰后,在反對「資本無序擴張」領域的持續性監管動作,旨在預防經營者集中可能帶來的不正當競爭,規範互聯網公司合規經營行為。
業內專家認為,對於音樂版權模式的調整足以有效解決市場競爭的顧慮,有利於推動行業非版權維度的創新服務,激發企業差異化優勢,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有效性,對於促進網路音樂行業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騰訊音樂內部調整頻繁,謀求應對獨家版權終結局面
騰訊音樂一家獨大的時代已經過去。 過去壟斷卻並未能帶來更好的結果。
騰訊音樂自2018年12月上市,市值並未有大的增長,上市之初估值200億美元左右,如今市值只有182億美元。 2018年上市時,騰訊音樂總月活超過8億,在2021年第一季度財報中顯示,騰訊音樂在線音樂和社交娛樂業務月活雙雙下滑。 其在線音樂月活使用者為6.15億,較去年同期下降4200萬人,同比下降6.4%。
今年以來,騰訊音樂方調整頻頻。 4月,原QQ業務負責人、集團副總裁梁柱出任騰訊音樂娛樂集團(TME)CEO,彭迦信擔任集團執行董事長。 樑柱此前統管QQ和QQ空間,也曾在2014和2016統管過QQ音樂,並且他開創數字專輯售賣新模式,孵化了全民K歌。 他的履新被內部人士看作,騰訊音樂”新時代”的到來。
雖然使用者規模發展到了一定瓶頸,但近年以來,對創作者的扶持、人工智慧等新技術的發展,給到了在線音樂新的發展機會。 樑柱的到來,也被認為是加強騰訊音樂與騰訊體系合作的標誌。 技術與內容密不可分,假若只有平台壟斷,而沒有新技術的能動性提升,那麼未來的發展堪憂。
調整還在繼續,7月9日,騰訊音樂內部郵件中顯示,酷我音樂旗下「聚星直播」,將交由酷狗音樂的高管謝歡領導;酷我音樂業務線的商業化業務將交給騰訊音樂商業廣告部總經理劉憲凱負責。
這也意味著,酷我將交由酷狗來主導,在商業化上的大力聯動,也是商業化進程上的一次試水。 2021年第一季度,騰訊音樂在線音樂付費用戶達到6090萬人,同比大增42.6%。
在線音樂的市場仍有巨大空間,高盛報告中預測,到2030年,全球音樂付費用戶將達到12.97億;2021年付費流媒體音樂服務收入將達211億美元,比2020年增加30億美元。
事實上,短視頻平台的出現,令在線音樂的發展看到新的曙光。 各大短視頻平臺成為了各大音訊的爆款製造機,短視頻平臺公司內部也在緊鑼密鼓籌謀「新在線音樂」的未來。
對騰訊音樂而言,在失去獨家版權后,必將迎來陣痛期。 用戶的增長停滯不前,內憂外患的形勢下,獨家版權的缺失可能意味著在內部生態的建設不得不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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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67號
當事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開曼群島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廣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1月25日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規定,向騰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騰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 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騰訊。 1999年11月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2004年2月遷冊至英屬開曼群島,2004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通過協定控制境內主要運營實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包括社交和通訊服務、社交網路平臺、網路音樂平臺、遊戲、網路視頻服務、互動娛樂直播等。 2015年全球營業額為1028.63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962.51億元。
被收購方:中國音樂集團。 2012年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通過協定控制境內主要運營實體海洋互動(北京)資訊技術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包括網路音樂平臺、唱片公司出版業務、版權代理業務等。 自然人(略)作為一致行動人擁有共同控制權。 2015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二)交易概況。
2016年7月12日,騰訊以估值(略)的業務(主要是QQ音樂業務)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的單獨控制權。 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國音樂集團更名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 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本項集中前,中國音樂集團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 本項集中后,騰訊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單獨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騰訊2015年全球營業額為1028.63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962.51億元,中國音樂集團2015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017年12月6日,騰訊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以上事實,有騰訊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架構圖、股權關係圖、《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表》、騰訊年報、《騰訊相關問題的書面說明》、《股份認購協定》等證據證明。
(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規定,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特點,在經濟學分析和問卷調查基礎上,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交易雙方存在橫向重疊的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 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是指通過電腦端、手機端或者其他智慧終端的程式或網站,以在線播放或下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版權音樂錄音製品播放服務的平臺。 網路K歌、網路直播、短視頻平臺等雖也提供與網路音樂相關的服務,但其核心功能、應用場景、商業模式、市場進入等與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不具有緊密替代關係,不屬於同一相關商品市場。 由於音樂版權的授權受各國著作權法規定限制,具有明顯的地域差異,中國的網路音樂播放平臺獲得授權的音樂版權傳播範圍一般為中國境內,且主要面向中國境內使用者,因此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
經深入研究,本項集中對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 集中后實體在相關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
2016年7月集中發生時,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月活躍用戶數分別為1.6億人、2.3億人,市場份額分別為33.96%、49.07%;使用者月使用時長分別為8.05億小時、6.98億小時,市場份額分別為45.77%、39.65%,集中雙方均列市場前兩位,合計市場份額超過80%。 2016年集中雙方在相關市場的銷售金額合計(略),約佔相關市場總收入規模的70%。 以音樂版權核心資源佔有率計算,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曲庫數量分別為1210萬、821萬,其中獨家曲庫為314萬、130萬,曲庫和獨家資源的市場佔有率均超過80%。
從該市場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分析,交易后為6950,為高度集中市場,集中產生的增量為3350。 交易導致相關市場集中度進一步提高,競爭被進一步削弱。
2. 集中減少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
調查顯示,交易前集中雙方居市場前兩位,競爭實力相當,彼此競爭較為緊密。 根據消費者在替代性平臺之間的流向選擇顯示,騰訊旗下QQ音樂73.6%的使用者流向了中國音樂集團旗下的酷狗音樂和酷我音樂,表明如果QQ音樂提高價格或降低服務水準,可能有73.6%的使用者流向中國音樂集團旗下平臺,雙方互為較為緊密競爭者。 集中減少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進一步削弱市場競爭。
3. 集中可能進一步提高相關市場進入壁壘。
一是可能提高版權資源壁壘。 在集中后實體鎖定較多獨家版權資源的情況下,新進入者須依靠其轉授權,進入相關市場較為困難。 由集中帶來的市場規模也使其有能力通過提前支付不可返還的高額預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權方支付版權費用,可能進一步提高市場進入壁壘。
二是可能增加用戶轉換成本。 集中為騰訊帶來較為豐富的曲庫資源、較大的用戶規模及充足的使用數據,相比新進入平臺更能推薦符合消費者偏好的歌曲,導致使用者轉換平台意願降低,從而進一步擴大用戶規模,可能阻止其他競爭者達到或維持臨界規模。
三是集中後市場進入活躍度不高。 數據顯示,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的主要進入發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後,該市場進入活躍度下降較明顯。
綜上,騰訊通過本項集中在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對其進行獨家版權授權,或者向其提供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也可能使騰訊有能力通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調查同時發現,中國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發展較為迅速,騰訊主要競爭對手(略)的市場份額也呈現較快速度增長,由集中發生時的不足6%增長至近18%,增長200%左右,說明競爭對手對其競爭約束有增強的趨勢。 此外,網路音樂播放平臺與其他平臺之間近年來呈現出一定的動態競爭和跨界融合趨勢,一些擁有廣泛用戶基礎的短視頻平臺,如果再獲得足夠數量的音樂版權資源,在未來有可能成為相關市場的競爭者。
以上事實,有第三方機構統計數據和行業分析報告、《問卷調查報告》、《經濟學分析報告》、騰訊和相關方提供的《授權協定》和《轉授權協定》、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方的回復意見等證據證明。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對騰訊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以下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
1. 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定(版權範圍包括所有音樂作品及錄音製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其他排他性協定,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與獨立音樂人(是指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的原始權利人,並以個人名義與音樂平臺進行版權授權,且從未與任何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簽訂合約的自然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除外。 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 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當事人優於其他競爭對手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範圍、授權金額、授權期限等,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協定或協定條款。 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
3. 依據版權實際使用方式、使用者付費情況、歌曲單價、應用場景、簽約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權方報價,不得通過高額預付金等方式變相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競爭。
(二)處以50萬元罰款。
(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
1.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3. 交易未構成經營者集中的,除法律規定的保護小股東權益事項外,不得參與相關企業經營決策,並在每年的年度報告中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交易基本情況等內容。
(四)依法合規經營,建立健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長效機制。
1. 全面規範自身競爭行為,對照《反壟斷法》開展全面深入自查,檢視並規範自身經營行為。
2. 嚴格落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不斷完善平台內部治理規則,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與其他經營者開展合作。
3. 完善企業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建立並有效執行反壟斷合規制度,自覺維護公平競爭。
4.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充分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合理制定收費價格,保護消費者隱私。
5. 積極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業創新發展。
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之日起算,騰訊及其關聯公司須在十日內對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並報市場監管總局審核。 市場監管總局三年內有權通過監督受託人或自行監督檢查騰訊及其關聯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騰訊三年內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履行義務情況,三年到期后不再報告。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 繳款碼:***。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覆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