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遭反壟斷調查靴子落地 數位音樂市場進入調整期
虎牙鬥魚併購案餘波尚在,另一隻對騰訊反壟斷調查的”靴子”應聲落地。 2021年7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稱”市場監管總局”)公佈了《關於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案未依法申報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決定書》”)。
根據該決定書,2016年7月12日,騰訊以主要是QQ音樂業務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的單獨控制權。 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國音樂集團更名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 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這起併購未依法申報,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給予騰訊50萬元頂格罰款;同時,這起併購對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故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各項必要措施,以恢復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態。
根據決定書相關內容,監管機構在認可音樂行業整體競爭秩序的前提下,從有利於行業長久發展和長期促進的角度批准上述交易,僅對音樂版權授權模式進行了調整,依然保留了一定條件下的獨家模式,包括新歌首發期三十天內可以進行獨家合作,獨立音樂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的獨家協定。
騰訊回應稱:今日,騰訊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關於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司將認真遵守決定,嚴格落實監管要求,依法合規經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 騰訊將壓實責任,與騰訊音樂等關聯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制定整改措施方案,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全面不折不扣地完成,確保整改到位。
此次處罰決定將調整數位音樂市場獨家版權制度的適用範圍。
多位專家學者表示,此次處罰決定維護了數位音樂市場有序競爭的格局,獨家版權問題現象得到遏制。 隨著數位音樂市場的變化,以及及國家監管部門的重視和治理。 此前,這項制度對於凈化版權市場、增加音樂人收入等方面曾起到了積極作用。
01、著眼”恢復市場競爭狀態”
市場監管總局認為,騰訊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浙江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組諮詢成員王健在接受《財經》E法採訪時表示,本案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中,首例除了罰款以外,另要求”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的案件。
從2020年年底至今,市場監管總局已對44起互聯網平臺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案做出處罰,所有的涉案主體均被處以50萬元的頂格罰款。
王健指出,以往的案件僅處以罰款,是因為這些「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此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要求騰訊採取各項必要措施,以恢復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態,主要是認為其併購中國音樂集團”對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僅憑罰款不能消除這一效果。
“由此可見,經營者集中適用的是’合理原則’而非’本身違法’,也就是說,並不是市場集中度達到一定程度就必然需要反壟斷法規制。”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認為,從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經營者集中后對市場技術進步的影響,以及對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影響來看,數位音樂市場有其特殊性。 這種特殊性主要體現在音樂獨家版權的集中度上。
劉曉春指出,在數位音樂領域中,所謂的控制力和對市場進入和競爭產生比較大影響的排他性競爭優勢,主要還是體現在還是在版權上。 而其他經營要素,比如商業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等等,可能並沒有太強的排他屬性。 所以,當獨家版權集中度比較高時,平臺對消費者、版權人、產品公司,在市場定價權上的相應談判能力就會提高。
2016年7月,中國音樂集團與騰訊宣佈,將旗下數位音樂業務進行合併。 合併后,二者各自旗下的QQ音樂、酷狗和酷我等產品和品牌將繼續保持獨立發展。
彼時,騰訊曾向媒體表示,QQ音樂團隊將注入合併後的新公司,同時騰訊將成為大股東,可以提名數位董事會成員。
中國音樂集團成立於2014年4月,旗下擁有酷狗、酷我、海洋、彩虹、源泉等公司,該集團的發展貫穿了多起併購。
公開資料顯示,海洋音樂於2012年5月成立,是一家音樂版權公司。 2013年底併購酷我音樂,2014年4月通過換股併購酷狗音樂,從而成立中國音樂集團。
據研究公司艾媒諮詢2016年公佈數據顯示,酷狗當時是中國最大的移動音樂服務商,市場份額為28%;QQ音樂排名第二,份額為15%;酷我音樂以13%份額位居第三。 三者合併后的市場份額達到56%。
2017年1月24日,騰訊宣佈將合併後的新公司更名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並完成業務架構調整及集團管理幹部的任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對《財經》E法介紹,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判斷是否達到申報標準,要從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和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兩個維度來衡量。 具體而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或者在中國境內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騰訊財報顯示,2015年全年,騰訊總收入為人民幣1028.63億元。
現行《反壟斷法》主要規制的對像是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經營者集中。 王健介紹,一般而言,壟斷協定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本身會比較少;而經營者集中是企業發展的主要路徑之一,本身數量就比較多。
據統計,自2018年機構改革至2021年6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1705件,辦結壟斷案件則為304件,其中主要涉及壟斷協定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02、為何合併五年後還被處罰?
從2020年12月至今的7個月內,市場監管總局共發佈44起涉及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案件調查結果,系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而未申報,屬程式性違法,均只對涉事企業處於50萬元的頂格處罰。
近期頻繁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執法,是何原因?
王健表示,這是由於中國的很多平臺企業採用了VIE(協定控制)架構,對於這種經營者集中是否應申報,此前並不明確。
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頒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明確規定,涉及協定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這客觀上導致了歷史上積累的”涉及協定控制架構的未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集中補報的局面,因此受到處罰的案件自然也比較多。
“也不能因此而認為平臺經濟領域受到了特別關注。 反壟斷沒有特區,任何企業違反了反壟斷法,都可能會受到調查處理。 “王健強調。
昭勝律師事務所(年利達中國聯營夥伴)合夥人廖曦在接受《財經》E法採訪時表示,2020年市場監管總局對明察哲與環勝資訊新設合營企業案的立案和批准,已經向社會發出一個明確信號,即對涉VIE架構的申報持積極態度,VIE架構本身不再構成反壟斷申報和批准的障礙。
對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執法主要體現為兩方面:對歷史上已經完成但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事後查處,對擬進行的經營者集中進行事前審查。
廖曦介紹,執法機構需要考察交易是否會導致顯著的合併市場份額從而產生橫向的單邊效應和協同效應,是否會導致連接上下游較強的市場力量從而產生縱向的原料封鎖或客戶封鎖效應。
此外,考慮到不少平台經營者日益壯大,逐步建立起輻射多產業、多地域、多鏈條的”生態”,執法機構還需要考慮交易是否會導致相鄰市場之間的混合或傳導效應(也稱槓桿效應或傳導效應),如收購方利用其在某個賽道的優勢甚至支配地位,排擠目標公司所處賽道的競爭對手,從而幫助目標公司獲得不合理的競爭優勢。
此次騰訊併購案發生在2016年,在以往公佈的未依法申報處罰案件中,同樣不乏2011或2012年完成的收購或設立的合營企業,那麼執法是否有追溯時效?
廖曦指出,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年期限要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嚴格來說,一旦交易未經反壟斷批准便發生,便會導致收購後實體或新設合營企業處於持續的不合規狀態,經營者無法終止這一持續狀態,除非經營者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 “所以,可以理解為未依法申報行為一直未終了,因此追訴時效一直未起算。”
王健對此表示認可,”有觀點說經營者集中的違法狀態一直在延續,所以沒有追溯時效的問題”。
廖曦還表示,由此引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2020年1月公開徵求意的《反壟斷法》修訂草案規定,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罰款限額由50萬元升級為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處罰力度顯著加大。 如果這一條款未來獲得通過,執法機構查處新《反壟斷法》出臺之前完成的未依法申報交易進行查處時,適用舊法還是新法,還是引入過渡安排,都值得關注。
03、獨家版權被終結?
除了罰款50萬元並要求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外,市場監管總局還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以下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
(1)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定(版權範圍包括所有音樂作品及錄音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其他排他性協定,已經達成的,三十日內解除,與獨立音樂人(是指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的原始權利人,並以個人名義與音樂平臺進行版權授權,且從未與任何唱片公司或經濟公司簽訂協定的自然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除外, 但上述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3年,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當事人優於其他競爭對手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範圍、授權金額、授權期限等,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協定或協定條款。 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發佈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
(3)依據版權使用方式、使用者付費情況、各區單價、應用場景、簽約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權方報價,不得通過高額保底金等方式變相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競爭。
這意味著,騰訊的獨家版權協定會做出一定程度的調整。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總體來說,市場監管總局的處罰有其內在合理性,”對騰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行政罰款,從恢復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態的角度出發,對音樂版權授權模式進行調整”。 薛軍指出,此前的獨家版權模式讓使用者”被迫”留在某一音樂平臺,對其他在線音樂平臺可能的發展空間造成影響,此舉可能會帶來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調整獨家版權協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讓音樂市場更加活躍。
此外薛軍分析,市場監管總局的處罰決定也注意區分一些具體的情況:”實際上,處罰決定在鼓勵音樂平台進行商業發展和不同類型平台競爭間,做了一個很好的平衡”。
許可認為,監管機關並不覺得合併本身會帶來反競爭事實,但獨家版權協定則可能帶來縱向非價格壟斷。
“獨家協議本來是行使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本身並不違法。 只有當獨家協議損害到了競爭,才會進行相應規制。 “許可分析,數位音樂領域的獨家協定有促進音樂正版化、提高音樂著作權人議價能力、規範著作權市場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它也有可能導致損害消費者福利、限制後續競爭者進入。 具體效果仍需基於個案進行具體判斷。
許可認為,市場監管總局此次的行政處罰決定,體現出包容、審慎、克制的特點,並沒有一棍子打死獨家版權協定這種商業模式,而是對其適用的具體場景進行規定,明確了哪幾種情況可以保留,包括允許與獨立音樂人(自然人身份)簽署不超過3年的獨家合作模式等情況。
許可也提出,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獨家版權協定可行的幾種情況,並不代表以後”只有這幾種情況可以”,他認為,”這次的規定針對的是具體個案——(監管機構)拿得準的,就明確規定可以,其他情況就以後再說。 ”
王健指出,獨家版權協定是個「結」,曾被認為是導致版權費用高漲的罪魁禍首,也曾被認為是限制網路音樂播放市場競爭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此次市場監管總局調整獨家版權模式具有一定針對性,但同時保留了一定條件下的獨家模式。
劉曉春指出,前日虎牙和鬥魚的合併案,背後也涉及到著作權和知識產權問題。
她認為,數位音樂獨家版權模式本身是一種正常的交易方式和商業安排,也是著作權授權和利用過程中很常見的一種模式,有其自己的優勢,並非必然會產生壟斷效果。 但如果它的市場集中度和市場份額到一個比較高的程度后,的確可能會影響到同一市場的競爭秩序。 如遊戲的著作權集中,就可能造成著作權人對遊戲下游遊戲直播市場的控制。
“有可能現在我們看到的是其他音樂軟體,但是以後可能拓展到對音樂的其他利用上。 比如說,對於音樂進行加工進行利用的短視頻行業,播放音樂的智慧家居設備等等,都可能會成為音樂下游的版權市場,從而對競爭產生影響。 “劉曉春認為,”這是互聯網時代較為典型的壟斷行為和市場集中度可能帶來反競爭效果的體現。 ”
2017年5月,騰訊與環球音樂達成了中國大陸地區數字版權分銷戰略性合作協定。 此前2014年11月,騰訊QQ音樂與華納音樂簽訂合作協定,成為後者在中國大陸地區互聯網音樂平臺的版權總代理合作方;同年12月,QQ音樂成為索尼音樂在中國大陸的數位音樂音頻內容戰略合作及版權分銷合作夥伴。 至此,世界三大唱片公司環球音樂、索尼音樂和華納音樂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版權都被騰訊集齊。
其實,對於獨家版權問題,監管機構一直都在關注。
2017年9月12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版權管理司(國家版權局)就網路音樂版權有關問題約談了騰訊音樂、阿裡音樂、網易雲音樂、百度太合音樂等網路音樂服務商的主要負責人;翌日,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又約談了環球音樂、華納音樂、索尼音樂、英皇娛樂、中國唱片總公司、正大國際音樂等20餘家境內外音樂公司以及國際唱片業協會等相關協會主要負責人。 兩次約談的焦點問題都是音樂版權獨家授權行為。
04、對於市場會產生什麼影響?
部分學者認為,音樂授權模式的調整對整個行業具有示範性意義。
許可認為,這一表態意味著,監管機關通過這一個案做出了對騰訊有約束力的決定,同時發出一個強有力的信號,要求同等地位的其他平台應當按照這種方法去調整其經營模式。
王健表示,本案對於規範中國互聯網行業的投資併購活動,維護網路音樂行業競爭秩序,促進行業規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此外,也有助於提高中國網路音樂行業主體的公平競爭意識,逐步促使網路音樂行業版權費用回歸到理性及合理路徑,從而促使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激勵網路音樂平臺不斷創新,提供多樣化、個性化服務,同時維護消費者利益。
王健提醒,強化反壟斷將成為新常態,強化大案、要案的辦理也將成為新常態。 強化反壟斷可以促進平臺經濟規範發展;平臺企業應在企業內部加強反壟斷合規工作,建立競爭合規制度和體系;平臺企業負責人應帶頭承諾遵守反壟斷法,敬畏反壟斷法,大力培養企業競爭文化。
許可認為,經過此次處罰,數位音樂的獨家版權未來會一定程度減少,獨家版權只有”在部分範圍內”使用,平臺將不可避免調整其商業模式。
“這種做法可以說具有示範效應,但同時它也是克制、審慎的,留給了市場進行進一步探索音樂獨家協議的空間。 未來,監管部門可能隨著市場的反應和變化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許可總結。
許可提醒,儘管企業打造「護城河」是天然本能,但還是要回歸到用戶思維、為用戶創造價值上,不能通過資源獨佔行使自身優勢。 要不斷提高自身服務品質和服務能力,為使用者提供更多元、更符合使用者需求的產品。
薛軍指出,音樂帶有一定的文化屬性,應培植、鼓勵一些小眾市場、先鋒音樂的探索,給他們一定的生存空間。
劉曉春認為,此次處罰決定對音樂市場高度集中的獨家版權模式,可能會帶來一定意義上的挑戰和鬆動。 作為騰訊,它以後無論是以經營者集中的方式還是獨家版權購買的方式進行版權收購時,都會特別注意其中的風險。 如果存在較高的反壟斷法律責任,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可能在集中度上會有所顧慮;二是在在取得一些集中版權後,會更謹慎的去從事合同的安排交易等行為,以避免出現反壟斷上訴顧慮的反競爭的效果。
“不僅對騰訊,對其他的音樂平臺和音樂從業者,此次處罰其實也是會帶來同樣的警示效果。” 劉曉春指出。
劉曉春表示,在反壟斷執法高度密集,反壟斷價值判斷傾向強監管的態勢下,本次處罰決定在智慧財產權和音樂版權領域中,可能對相應平臺的經營行為起到方向性指引作用,讓其在獲得獨家音樂版權和行使其版權方面更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