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監管落下重錘,詬病已久的網路音樂獨家版權休矣
2021年7月24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解除獨家版權、停止高額預付金等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等,恢復市場競爭狀態。
該案直擊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的”競爭痛點”,著眼打破獨家版權和停止高額預付金的版權費用支付方式,終止最惠國待遇條款,重塑相關市場競爭格局,對我國網路音樂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必將產生深遠影響,不僅彰顯了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決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態度和決心,對中國反壟斷執法發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標誌性意義。
一、釋放監管紅利,首次對違法實施后的經營者集中採取恢復競爭的必要措施
本案是《反壟斷法》實施后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第一起案件。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是從源頭避免競爭損害、防止市場壟斷的重要制度安排。 對達到申報標準的集中,經營者有義務及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2020年底以來,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對多起平臺企業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作出處罰,警示從事經營者集中的企業要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維護良好市場競爭格局。 從本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看出,集中行為發生后,集中后相關實體市場份額提升,版權資源進一步整合,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減少,市場集中度增加,網路音樂播放平臺的市場進入壁壘提高,消費者福利可能受到損害。 市場監管總局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消費者影響等因素,充分評估了交易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定本案對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為恢復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監管總局準確適用《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定或其他排他性協定、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當事人優於其他競爭對手的條件、不得通過高額預付金等方式變相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競爭,並對騰訊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 依法合規經營提出明確要求。 這是本案的最大亮點,也是本案處罰決定的最大意義所在,充分體現了市場思維和法治精神,彰顯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專業性和對平臺經濟發展規律的深刻把握。
二、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要從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出發,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平台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動能。 監管執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激發平臺企業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實現平臺經濟規範創新持續健康的高品質發展,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
本案處理是上述原則的貫徹落實和生動體現。 總體上看,網路音樂播放平台市場仍然是一個新興產業,發展方興未艾;相關企業不僅需要在中國境內市場上發展壯大,更需要”走出去”到國際市場上競爭拼搏。 在對經營者集中案件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選擇中,如何既能夠解決企業併購帶來的排除、限制競爭影響,又能夠充分激發企業創新動力、實現行穩致遠,監管尺度的把握十分重要,考驗著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智慧。 本案中,市場監管總局在作出處理時,沒有選擇「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等結構性救濟處罰措施,而是精準採取行為性救濟措施,從打破獨家版權、規範版權支付方式等角度入手,在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行業發展帶來強勁活力的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企業核心競爭力,為平臺企業爭取更多發展機會和更廣闊的發展舞臺奠定堅實基礎。
三、精準解決競爭痛點,重構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競爭生態
在平臺經濟領域,因其獨特的跨界競爭、動態競爭、”贏者通吃”、高度聚集化等特點,有關行為的競爭影響更加複雜,是全球反壟斷執法機構面臨的共同挑戰。
平臺作為雙邊或者多邊市場,平臺一邊的資源投入,對於平臺發展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網路音樂播放平臺的市場競爭中,正版音樂版權是平台運營的核心資產和關鍵性資源投入。 獲得獨家授權的音樂平臺可以決定是否向競爭對手平台轉授權,以及轉授權的價格、範圍等,造成了音樂版權資源具有一定排他性。 騰訊通過獨家版權代理,增加了網路音樂平臺獲取版權內容的交易環節,提高了新進入平臺獲取正版音樂內容的成本,對其他競爭性平臺獲得必要的版權音樂內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原料封鎖”,提高了市場進入壁壘。 因此,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中選擇處罰救濟措施時,採取了要求騰訊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定等一系列必要措施,讓相關市場的競爭者均有公平觸達上游版權資源的機會,將競爭的焦點從利用資本優勢非理性搶奪版權資源回歸到創新服務水準,提高用戶體驗的理性軌道上來, 對促進相關平台企業以高水平競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本案針對獨立音樂人、新歌首發等保留了獨家形式,有利於保護平臺投資積極性,扶植和豐富本土音樂,促進我國相關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同時,長期以來我國網路音樂版權費用計費模式不合理、預付金過高等問題被業內詬病較多。 當前採用高額預付金+收入分成的方式變相抬高相關市場進入壁壘,不利於產業創新發展。 通過對本案附加限制性條件,要求騰訊基於版權實際使用方式等進行談判要價,有利於與國際接軌逐步實現”按實際使用方式結算版權費用”的目標,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同時進一步減輕國內平臺企業向境外版權商支付版權成本的負擔。
如上分析,本案的最大亮點是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必要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依照現行《反壟斷法》,本案處以50萬元罰款已是相關違法行為罰款的上限。 據悉,新修訂的《反壟斷法》草案已大幅提高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處罰力度,待公佈實施后,將進一步提高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四、關注平臺經濟領域市場競爭狀況,持續強化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執法
平台經濟已經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商業模式和新型經濟形態,並引發了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數位蝶變」,超級平臺成長迅速、規模巨大、業務範圍寬廣,正在改變著人們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擁有很強的社會動員和社會秩序塑造能力,在給社會帶來效率改善和消費者福利增加的同時,也可能帶來了如損害個人隱私等一系列明確或潛在的風險, 其中競爭風險的規制問題已引發全球關注。 例如,2021年7月9日,美國發佈了一項行政命令,旨在建立一個”全政府”的機制,以加強經濟競爭,防止科技行業和其他行業的反競爭行為。 其中引人注意的是,該行政命令特彆強調將利用反壟斷相關法律應對新行業和新技術帶來的挑戰,包括佔主導地位的互聯網平臺的崛起,特別是它們源於連續的合併、對新生競爭者的收購、數據的聚合、非公平競爭、對用戶監控以及網路效應的存在。
平臺具有以數據為生產要素、數字技術為支撐、多邊性、開放性、資源配置獨特性以及網路效應、鎖定效應與槓桿效應等特徵,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基於我國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平臺的市場力量、所從事的行為以及行為對競爭、消費者福利的影響等,主動對平臺所在市場進行持續性市場調研和市場競爭狀況研究,密切關注平臺從事的可能產生競爭風險的行為, 尤其是對初創企業的扼殺式併購等。
同時,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還應對平臺經濟領域典型反壟斷案件的後續效果進行跟蹤評估,以判斷反壟斷處罰措施對市場的影響,評估反壟斷執法機構對違法實施集中的行為所採取的救濟處罰措施對市場競爭的後續影響和對行業發展的影響,以進一步增強反壟斷監管執法的科學性和精準度,推進我國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立法、執法以及競爭合規水平不斷提高, 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作者:孟雁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
原標題:反壟斷監管落下重錘 詬病已久的網路音樂獨家版權休矣
來源 | 中國經濟網
作者 | 孟雁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