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京起訴戰狼公司勝訴獲賠34萬:未經允許將其肖像用於檳榔外包裝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結果維持2020年一審判決:吳京勝訴、獲賠34.2萬元。判決書顯示,就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戰狼公司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毀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
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
判決書顯示,戰狼公司未經吳京許可,將其肖像用於檳榔外包裝,並標註“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等字樣。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台,發布相關廣告。
2020年6月,吳京發現這一行為後認為,戰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遂將其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吳京方的訴求為:1、戰狼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銷毀相關產品包裝及宣傳廣告;2、登報賠禮道歉;3、賠償總計112萬元(經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
戰狼公司則辯稱:1、吳京並不享有涉案《殺破狼》劇照的權利;2、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權,戰狼公司與獲得授權的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即便構成侵權,相關責任應由這兩家公司承擔;3、被告僅使用海報、劇照不能讓消費者誤認為原告為被告產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戰狼公司使用的圖片系吳京的個人照,照片展示了吳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識別性,戰狼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且吳京作為知名演員,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提及,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肖像的載體包括劇照,“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種呈現方式”。戰狼公司主張其獲得了電影《殺破狼》部分著作權利,但提供的相關合同不足以證實,涉案產品取得使用吳京肖像、姓名的授權同意。
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