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發布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例涉支付寶、騰訊、百度等
上海浦東法院發布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1、支付寶與斑馬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全國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網絡不正當競爭訴前禁令案
推薦理由
該案系國內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網絡不正當競爭訴前禁令。涉案被申請人通過設定與申請人相同的APP喚醒策略以增加用戶訪問量,該行為不正當地阻礙了申請人“支付寶”APP在iOS系統內的正常跳轉,嚴重干擾了其支付服務的正常運行。在“雙十一”特定期間,由於交易量的顯著增長,涉案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將被放大。若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該案採取的訴前行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針對支付寶應用正常調用的技術干擾行為,尤其保障了雙十一期間支付寶用戶及商家的交易和支付安全,同時也淨化了互聯網環境的公平競爭秩序。本案裁定受到業界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報、人民網、搜狐、澎湃新聞、中國知識產權雜誌、知產力等十餘家知名媒體對該案進行了深度報導。本案獲評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20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案情
申請人: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公司)
被申請人:江蘇斑馬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斑馬公司)
2020年11月9日,申請人支付寶公司向浦東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支付寶公司稱,其係“支付寶”App的主要經營者,對“支付寶”App的流量利益和商譽等享有合法的競爭利益。“支付寶”App擁有高活躍度的用戶群體以及巨大的訪問流量,在移動互聯網市場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為便於第三方商家調用“支付寶”App的相關功能,申請人在蘋果手機iOS系統中將“支付寶”App的URLScheme定義為“alipays://”或“alipay://”。
被申請人斑馬公司是一家SaaS電商系統及服務提供商,系“家政加”App的開發和運營主體。為增加用戶訪問量,被申請人在“家政加”App中設置了與“支付寶”App喚醒策略一致的URLScheme,導致iOS系統將“家政加”App錯誤地識別為“支付寶”App,直接產生的後果就是原本調用支付寶的應用現轉為調用家政加。申請人的合作夥伴已因此提出相應投訴,用戶亦對“支付寶”App的安全性與穩定性產生質疑。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實施的涉案行為不僅嚴重妨礙了“支付寶”App的正常功能,也影響了申請人與客戶間業已建立的良好合作關係,更將使相關用戶對“支付寶”App產生負面評價,令申請人遭受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各大電商平台正處於“雙十一”大促活動期間,用戶使用“支付寶”App進行消費支付的頻度顯著上升,若被申請人繼續實施涉案行為,將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綜上,申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裁定。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對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的審查應重點考量以下四因素: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涉案被申請人通過設定與申請人相同的APP喚醒策略以增加用戶訪問量,該行為不正當地阻礙了申請人經營的“支付寶”APP在iOS系統內的正常跳轉,嚴重干擾了“支付寶” APP支付服務的正常運行,減損了支付寶提供支付服務本應獲取的運營收益,損害了支付寶公司的流量利益。故申請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因涉案行為,申請人的合作平台及相關社交平台網絡用戶已提出投訴。在“雙十一”這一特定期間內,由於交易量的顯著增長,涉案行為乾擾“支付寶”APP正常支付功能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也將被放大。若不及時制止,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經營利益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涉案行為使申請人的競爭利益處於被侵蝕的風險之中,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係為防止其利益持續受損或損害結果擴大所採取的合理措施,本身並不會實質影響“家政加” APP的正常運營。該申請指向明確、範圍適當,並已提供擔保,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不僅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且有利於保障用戶利益並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綜上,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的條件,法院裁定被申請人斑馬公司立即停止以設置相同URLScheme的方式對申請人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經營的“支付寶” App正常跳轉進行干擾的行為。
案號:(2020)滬0115行保1號
合議庭:徐俊(審判長)、姜廣瑞(審判員)、徐弘韜(審判員)
2、騰訊公司與諶洪濤等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全國首款AR探索類網遊“外掛”訴前禁令案
推薦理由
該案系國內法院針對AR探索類網絡遊戲“外掛”作出的首例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在網絡遊戲的生態鏈條中,以遊戲“外掛”為代表的黑灰產業嚴重影響網絡遊戲的用戶體驗,給遊戲的正常運行帶來負面影響。該訴前禁令細化了網絡遊戲“外掛”領域知識產權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會較大範圍關注並受到業內積極評價。人民法院報、中國知識產權報、法製網、知產力、知產寶、知識產權那點事等十餘家知名媒體對該案進行了深度報導。本案獲評2019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2019年度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案情
申請人: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騰訊公司)。
申請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騰訊公司)。
被申請人:諶洪濤。
被申請人: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電公司)。
申請人重慶騰訊公司是涉案遊戲《一起來捉妖》的著作權人,並授權申請人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遊戲。該遊戲利用手機即時定位系統,通過AR功能抓捕身邊的妖靈並對他們進行培養,在遊戲中完成對戰、展示、交易等諸多功能。
兩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諶洪濤提供、推廣的虛擬定位插件通過改變手機操作環境,“欺騙”涉案手機遊戲《一起來捉妖》的定位系統,使遊戲玩家無需實際位移,即可通過虛擬定位插件迅速變換地理位置抓取妖靈,嚴重破壞了遊戲的公平性,構成對申請人的不正當競爭。而且,被申請人諶洪濤在提供、推廣涉案虛擬定位插件時,將使用該插件操作涉案遊戲的過程錄製成多個視頻,此外,被申請人諶洪濤將使用虛擬定位插件操作涉案遊戲的過程錄製成多個視頻,放置到被申請人幻電公司運營的bilibili網站、APP平台進行宣傳、推廣等商業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進一步擴大了損害範圍。
據此,兩申請人向上海浦東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被申請人諶洪濤停止提供、推廣妨礙網絡遊戲《一起來捉妖》正常運行的虛擬定位插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申請人幻電公司立即刪除其運營的bilibili網站及APP平台內被申請人諶洪濤推廣妨礙網絡遊戲《一起來捉妖》正常運行的虛擬定位插件的視頻。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訴前行為保全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於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應綜合考量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採取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以及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本案中,首先,被申請人諶洪濤提供、推廣的虛擬定位插件通過改變涉案遊戲正常運行的生態環境,導致其以地理位置為核心的功能玩法難以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受損,遵守遊戲規則的正常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也難以保障。被申請人基於涉案遊戲謀取利益的主觀意圖明顯,涉嫌構成對申請人的不正當競爭。可見,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採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其次,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證據顯示,涉案遊戲因虛擬定位插件問題遭受部分正常玩家的投訴及差評,涉案遊戲的下載量亦呈現下降趨勢。因虛擬定位而引發的問題已經給且正在給兩名申請人帶來負面影響。若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任由涉案虛擬定位插件氾濫,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經營利益以及涉案遊戲的市場份額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再次,申請人的行為保全申請指向明確、範圍適當,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最後,涉案虛擬定位插件系市場化產品,不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屬性,產品的提供者亦係完全市場化的經營主體,對被申請人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法院對申請人重慶騰訊公司、深圳騰訊公司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予以支持。
案號:(2019)滬0115行保1號
合議庭:徐俊(審判長)、姜廣瑞(審判員)、林新建(人民陪審員)
3、“電視貓”視頻聚合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全國首例屏蔽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禁令案
推薦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視頻聚合軟件屏蔽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禁令案。視頻聚合軟件系通過抓取第三方服務器中的視頻內容,為用戶提供多來源、集合性視頻服務的產品。涉案“電視貓”視頻聚合軟件在鏈接播放來源於申請人的視頻內容時採取技術手段,繞開片前廣告,取得競爭優勢,涉嫌侵害申請人合法的經營模式。針對涉案訴前禁令申請,法院從申請人具有勝訴可能性、不採取保全措施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保全措施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方面分析,認定申請人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最終裁定被申請人在訴前立即停止相關行為。被申請人自願履行該裁定,法院此舉及時有效地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榮獲2018年度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案情
申請人: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公司)。
被申請人:上海千杉網絡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千杉公司)。
優酷公司運營的優酷網是國內領先的在線視頻平台,其每年斥巨資購買正版視頻內容在優酷網上供用戶觀看或下載,並通過在視頻播放前、暫停時以及在播放頁面周邊投放廣告以收取廣告費、或者付費會員服務(免廣告)、或者對特定視頻單獨收費等三種模式來實現盈利目的。千杉公司研發和運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是一款視頻聚合軟件,主要向智能電視用戶提供視頻點播服務。申請人認為,電視貓視頻軟件通過技術手段獲得了只能由申請人後台服務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鑰key值,該行為破壞了申請人的技術保護措施,非法盜取了申請人的視頻存儲鏈接,最終實現了以屏蔽申請人片前廣告、暫停廣告的形式向電視貓視頻用戶提供優酷網視頻內容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若不及時制止該行為,將給申請人造成無可挽回的重大損失,故在訴前申請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實施該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提交了優酷網上600餘部作品的權屬證據以及電視貓視頻軟件播放上述作品時相關行為的證據材料。同時以6,600萬元的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提供了擔保。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首先,電視貓視頻軟件及優酷網均向消費者提供視頻播放服務,兩者俱有直接競爭關係。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實質上是將優酷網視頻內容與申請人設置的與視頻內容共同播放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相分離,足以使既不願意觀看廣告也不願意支付申請人相應費用的消費者轉而使用電視貓視頻軟件,被申請人此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申請人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次,優酷網系國內領先的在線視頻平台,電視貓視頻軟件也擁有大量用戶,若不及時制止上述被控侵權行為,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最後,採取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申請人已提供有效擔保。綜上,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作出訴前行為保全的條件。據此,法院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在經營的電視貓視頻軟件鏈接播放來源於優酷網視頻時繞開申請人在優酷網設置的片前廣告、視頻暫停時廣告的行為。該裁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後,被申請人未提出複議,且積極履行裁定,主動在電視貓視頻軟件中斷開了涉案的600餘部影視作品的鏈接,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號:(2018)滬0115行保1號
合議庭:宮曉艷(審判長)、楊捷(審判員)、姜廣瑞(審判員)
4、二三四五訴金山毒霸軟件干擾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惡意篡改用戶瀏覽器主頁劫持流量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推薦理由
在“流量為王”的時代,流量已經成為互聯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而爭奪用戶流量的首選渠道就是佔據更多的瀏覽器主頁。安全類軟件在計算機系統中擁有優先權限,經營者對該種特權的運用應當審慎,對終端用戶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干預行為應以“實現功能所必需”為前提。安全類軟件經營者以保障計算機系統安全為名,或完全未告知用戶、或通過虛假彈窗、恐嚇彈窗等方式擅自變更或誘導用戶變更其瀏覽器主頁,劫持他人流量,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終端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故本案判決認定惡意篡改用戶瀏覽器主頁劫持流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判決為互聯網行業的流量之爭釐清了行為邊界,對確立互聯網正當競爭秩序提供了有價值的規則指引。本案獲評2018年度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2018年度上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二三四五公司)。
被告:北京獵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獵豹網絡公司)。
被告: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獵豹移動公司)。
被告: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下稱金山公司)。
原告二三四五公司係2345網址導航、2345王牌瀏覽器的經營者,其中2345網址導航在中國網址導航市場中排名前列。三被告共同開發和運營金山毒霸軟件。二三四五公司主張,三被告在毒霸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和卸載等各個環節利用多種不同技術手段,擅自將用戶瀏覽器中設定的2345網址導航主頁劫持為毒霸網址大全。同時,三被告還針對原告經營的2345瀏覽器與其他瀏覽器實施了區別對待行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二三四五公司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並消除影響。三被告辯稱獵豹網絡公司、獵豹移動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金山毒霸軟件在運行過程中不存在流量劫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也不存在巨大損失。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共同經營了金山毒霸,均為適格被告,應共同對通過金山毒霸所實施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被告作為安全軟件以及與原告經營的一般終端軟件具有直接競爭關係軟件的經營者,在發揮安全軟件正常功能時未採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實施了乾預其他軟件運行的行為。三被告利用網絡用戶對其作為安全軟件經營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戶,或通過虛假彈窗、恐嚇彈窗變更用戶瀏覽器主頁,直接侵害了網絡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非法獲利的同時亦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及良好商譽受到實際損害。此外,三被告在通過金山毒霸軟件變更網絡用戶瀏覽器主頁過程中實施的區別對待行為,會使網絡用戶對不同瀏覽器的使用體驗產生差異,不正當地影響原告經營的2345瀏覽器的用戶體驗和評價。綜上,三被告的競爭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還違反了平等競爭的原則。故判決三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二三四五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為製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3,060元。三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6)滬0115民初5555號
合議庭:宮曉艷(審判長)、楊捷(審判員)、孫寶祥(人民陪審員)
5、陸金所金融服務平台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網絡搶購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推薦理由
近年來科技金融產業不斷發展,通過網絡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產品廣受用戶歡迎,但同時也催生了各類網絡搶購服務。網絡搶購服務作為經營者實施的市場競爭行為,如何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評價與規範,不僅關乎科技金融企業競爭利益的保護和投資用戶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更對維護金融平台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涉案網絡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為目標平台的用戶提供不正當搶購優勢,破壞目標平台既有的搶購規則並刻意繞過其監管措施,對目標平台的用戶粘性和營商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的判決受到業界廣泛關注,中央電視台財經頻道、人民法院報、人民網等媒體進行了全面報導。案件宣判後,原告專程送來感謝信與錦旗,被告亦表示服判息訴,並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內容。本案獲評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20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判決書獲評2020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優秀裁判文書。
案情
原告: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所公司)
原告: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服公司)
被告:西安陸智投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智投公司)
原告陸金所公司是知名互聯網財富管理平台,陸金服公司係其全資子公司。兩原告均開設有金融服務網站及手機應用,債權轉讓產品交易是其中的熱門服務。為搶購債權轉讓產品,兩原告的會員需經常登錄上述網站或手機應用,頻繁刷新關注債權轉讓產品信息。被告系“陸金所代購工具”軟件的提供者,用戶通過安裝運行該軟件,無需關注兩原告平台發布的債權轉讓產品信息即可根據預設條件實現自動搶購,並先於手動搶購的會員完成交易。
兩原告認為,陸智投公司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兩原告通過多年經營所積累的競爭優勢,導致兩原告會員流失、產品關注度下降、商譽受損,對兩原告造成了較大損失。據此,兩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被告辯稱,原、被告不存在競爭關係,被告提供的搶購服務核心是在用戶授權的前提下,使其更為便捷地購買兩原告平台的債權轉讓產品。該搶購服務既不阻礙用戶正常登錄兩原告平台進行交易,也不影響兩原告平台其他註冊用戶的正常購買行為。故請求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網絡搶購服務,應當遵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在網絡搶購服務不屬於反法互聯網專條明確列明的行為類型從而適用該條兜底條款時,除應考量其對搶購服務目標平台及用戶是否造成損害外,還應審查其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被告通過運營軟件提供搶購服務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一是平台流量利益的減損。搶購服務導致用戶對兩原告平台的訪問頻度下降,客觀上減少了兩原告其它金融產品的展示機會。二是用戶潛在交易機會的剝奪。搶購服務改變了債權轉讓產品在兩原告平台用戶間的收益分配,造成了大量用戶機會利益的減損。三是平台營商環境的破壞。搶購服務將衝擊兩原告平台最為依賴的投資者信心,導致用戶粘性降低、投資者與資本流向其他投資渠道。同時,涉案搶購服務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性。一方面,搶購服務對兩原告平台規則的顛覆破壞了產品搶購的公平基礎。搶購成功率整體上向使用搶購服務的用戶嚴重傾斜,用戶間公平競爭的基礎喪失殆盡。另一方面,涉案搶購服務刻意規避兩原告的監管機制,反映了被告對該行為所持的主觀故意。
因此,被告提供的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通過為兩原告平台用戶提供不正當搶購優勢的方式,妨礙兩原告債權轉讓產品搶購業務的正常開展,對兩原告及平台用戶的整體利益造成了損害,不正當地破壞了兩原告平台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行為應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案號:(2019)滬0115民初11133號
合議庭:金民珍(審判長)、徐俊(審判員)、姜廣瑞(審判員)
6、大眾點評網數據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數據信息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認定
推薦理由
本案中所涉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雖未違反robots協議,但這並不意味著該搜索引擎可以任意使用這些信息,其仍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合理控制來源於第三方網站信息的使用範圍和方式。未經許可大量完整使用點評信息達到實質替代程度的行為明顯造成對同業競爭者的損害,同時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判決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數據信息市場秩序具有指導意義。本案入選2017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中國審判》2016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至2016年中國互聯網法治十大影響性案例、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下稱漢濤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
被告:上海杰圖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傑圖公司)。
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大眾點評網收集了大量商戶信息,並吸引大量消費者通過體驗發佈點評信息。百度公司是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的經營者,傑圖公司是城市吧街景地圖的經營者。百度地圖除了提供商戶地理信息,還向網絡用戶提供該商戶的點評信息,餐飲類商戶的大部分點評信息主要來源於大眾點評網。網絡用戶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飲商戶名稱時,百度公司會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來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傑圖公司運營的城市吧街景地圖向網絡用戶提供實景地圖,該網站調用了百度地圖或騰訊地圖。漢濤公司主張,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傑圖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漢濤公司訴請判令百度公司、傑圖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並消除影響。百度公司辯稱,其與漢濤公司不存在競爭關係,其行為沒有給漢濤公司造成損害。傑圖公司辯稱,其沒有使用大眾點評信息,不構成侵權。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互聯網領域,即使雙方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只要是在爭奪相同的網絡用戶群體,即可認定為存在競爭關係。大眾點評網的用戶點評信息是漢濤公司的核心競爭資源之一,能給漢濤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大眾點評網上的涉案信息雖未違反robots協議,但這並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robots協議只涉及抓取網站信息行為是否符合公認的行業準則的評價判斷,不能解決抓取網站信息後的使用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經營者抓取其他網站信息即使不違反網站爬蟲協議(robots協議),仍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合理控制來源於其他網站信息的使用範圍和方式。對信息使用市場競爭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能否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請求救濟方獲取信息的正當性、難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競爭對手使用信息的範圍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評判。本案中,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點評信息,實質替代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信息,對漢濤公司造成損害,其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早期版本的百度地圖只提供三條來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每條點評信息均未全文顯示,且每條點評信息均設置了指向信息源網站的鏈接,百度地圖中的此類使用方式,不足以替代大眾點評網向公眾提供點評信息,不會對漢濤公司造成實質損害,該類行為不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的信息僅存在於百度地圖中,傑圖公司的網站通過調用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調用百度地圖,其行為符合行業通行做法,並無不當。故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為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號
合議庭:徐俊(審判長)、許根華(審判員)、邵勳(審判員)
7、“幫5淘”購物助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互聯網環境下對“用戶粘性”的惡意破壞構成不正當競爭
推薦理由
在“用戶為王”的互聯網競爭中,培養“用戶粘性”是獲得競爭優勢的關鍵。購物助手這一商業模式雖然解決了網購信息不對稱的消費者需求,但如果超越合理限度對購物網站經營者造成損害,並具有可歸責性,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從對用戶權益的充分尊重、標識來源的明確標註、作用方式的合理程度、網購交易的介入深度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幫5淘”購物助手的涉案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購物助手這一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該不正當行為將破壞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給原告造成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在互聯網環境下,企業之間的競爭方式日益激烈和多樣,本案的認定對規範互聯網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本案入選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情
原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
被告:上海載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載和公司)。
被告:載信軟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載信公司)。
原告系“淘寶網”的所有者及實際運營者,該網站為第三方網絡零售購物平台。被告載和公司係“幫5買”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將載信公司亦稱為幫5買公司。“幫5淘”購物助手系載和公司委託載信公司開發,網絡用戶可通過“幫5買”網站及其他第三方平台下載該購物助手。用戶電腦安裝、運行該購物助手後登陸淘寶網時,該購物助手會在淘寶頁面中插入“幫5買”的標識、商品推薦圖片、搜索框、收藏按鈕、價格走勢圖及減價按鈕等內容,其中減價按鈕在淘寶網原網頁的購買按鈕附近。點擊減價按鈕後,則跳轉至載和公司經營的“幫5買”網站完成購買及支付行為,款項直接支付至載和公司,載和公司員工下單後貨物由相應商家向用戶發貨。淘寶公司以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訴訟過程中,鑑於被訴行為已經停止,原告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被告載和公司辯稱,原被告不存在競爭關係,“幫5淘”購物助手使用中立的技術手段,保障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會造成混淆,且最終仍在淘寶網購物,不會給原告造成用戶流量的損失。被告載信公司辯稱,其受載和公司委託開發,已經盡到合理審慎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競爭的本質是對客戶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在互聯網行業,將網絡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站是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培養用戶粘性是獲得競爭優勢的關鍵。雖然原、被告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但具有相同的用戶群體,且存在損害與被損害的關係,故二者存在競爭關係。原告付出巨額成本,經過多年經營形成“免費平台+收費推廣”的商業模式,該商業模式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屬於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幫5淘”購物助手在原告網頁插入標識,並以減價標識引導用戶至“幫5買”網站購物的行為,會降低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給原告造成損失,該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和購物助手這一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兩被告具有共同經營“幫5淘”購物助手的主客觀條件,共同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萬元、消除影響。判決後,兩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號
合議庭:徐俊(審判長)、倪紅霞(審判員)、葉菊芬(審判員)
8、“鬥魚網”全國首例電競賽事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電競直播畫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推薦理由
近年來,電競遊戲風靡全國,作為一種娛樂方式為大眾熟悉,隨之而來的商業利益更是引人注目。本案系全國首例電競遊戲賽事直播糾紛案,該案原告雖然不享有涉案遊戲畫面著作權,但是被告作為競爭對手,未付出對價直接利用原告通過合同取得的商業成果進行賽事轉播,實際損害了經營者利益,同時電競遊戲市場業已形成轉播賽事需取得權利人授權許可的商業慣例,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此商業慣例。法院據此認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電競遊戲賽事直播畫面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為互聯網領域賽事直播產業的糾紛處理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本案獲評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耀宇公司)。
被告:廣州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鬥魚公司)。
2014年4月,耀宇公司與DOTA遊戲權利人通過合同約定了由雙方合作舉辦DOTA2亞洲邀請賽、耀宇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對該賽事享有獨家的視頻轉播權。耀宇公司投入大量資金舉辦了DOTA2亞洲邀請賽,並通過其經營的“火貓TV”網站對該賽事進行了實時的網絡直播,播出內容為計算機軟件截取的遊戲自帶的比賽畫面以及耀宇公司製作的對遊戲主播和直播間的攝像畫面、解說、字幕、燈光、照明、音效等內容。鬥魚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鬥魚”網站對涉案賽事進行了實時的視頻直播,播出畫面來源於涉案遊戲的旁觀者觀戰功能,並在視頻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了“火貓TV”標識。耀宇公司訴稱:鬥魚公司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鬥魚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800萬元、合理開支211,000元,消除影響。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鬥魚公司直播畫面來源於涉案DOTA2遊戲客戶端對外公開的旁觀者觀戰功能,而非耀宇公司播放視頻,故耀宇公司指控其侵害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是,電子競技網絡遊戲進入市場領域後具有商品屬性,耀宇公司經遊戲運營商授權,取得了涉案賽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視頻轉播權。涉案轉播權承載著耀宇公司可以由此獲得的商譽、經濟利益,屬於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一種財產性的民事利益,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原、被告具有同業競爭關係,鬥魚公司在未取得任何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向其用戶提供了涉案賽事的部分場次比賽的視頻直播,其行為侵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鬥魚公司在視頻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耀宇公司的品牌標識,易使網絡用戶產生鬥魚公司與涉案賽事、與耀宇公司具有合作關係等錯誤認識,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遂判決鬥魚公司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和合理開支10萬元,消除影響。判決後,鬥魚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
合議庭:許根華(審判長)、邵勳(審判員)、李加平(人民陪審員)
9、騰訊公司訴祈福公司組織刷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網絡平台組織虛假交易構成幫助他人虛假宣傳的認定
推薦理由
近年來,以流量為核心的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市場經營主體對流量的爭奪日益激烈。網絡平台的流量數據作為互聯網行業最基礎的生態資源,是互聯網產品和商業模式創新的基礎,也是反映互聯網內容價值最直觀、最重要的可視化評價標準。但與此同時,網絡刷量行為也在各互聯網細分領域悄然出現,在對互聯網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直接衝擊的同時,甚至形成了從前端刷量者到後台組織者的灰色產業鏈。本案所涉網絡交易平台借助虛擬商品交易的合法外觀,組織、幫助微信公眾號的運營個體進行廣告刷量。此類行為痕跡隱蔽,導致大量無效流量滋生,並破壞微信平台業已建立的廣告投放模式和公眾號優質內容激勵機制,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通過虛假宣傳條款對該類行為進行規制,有助於營造真實、高效的互聯網營商環境,確保互聯網經濟健康發展。
案情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騰訊公司)
被告:哈爾濱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祈福公司)
被告:鄧科研
被告:上海以史為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以史為鏡公司)
兩原告是微信平台的經營者,運營包括內容服務和廣告服務在內的微信公眾號平台業務。兩原告通過在微信公眾號文章內容中投放廣告,將用戶訪問流量轉化為現實經濟利益。同時,兩原告會給予發布熱門文章的公眾號主體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以激勵其繼續生成優質文章內容。被告祈福公司係“螞蟻平台”的經營者,該平台實施了組織、誘導微信公眾號的賬號主體虛假提升公眾號文章的流量數據以騙取廣告分成、干擾微信公眾號平台流量數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原告認為,祈福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被告鄧科研在涉案行為實施期間曾作為祈福公司的唯一股東,應就祈福公司的涉案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以史為鏡公司通過其運營的聚俠網對“螞蟻平台”的相關產品功能等進行介紹並提供下載服務,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兩原告訴請法院判令祈福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萬元;判令鄧科研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判令以史為鏡公司停止提供“螞蟻幫扶”應用的下載及宣傳行為。
被告祈福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商僅為任務發布者提供網上交易平台,不直接參與用戶的任何交易,且禁止任何形式的虛假交易。“螞蟻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費瀏覽廣告是常見的商業模式,“螞蟻平台”協助有付費推廣需求的商家以節省投放廣告費的方式快速實現商業目的,讓廣告商的廣告直接到達用戶。因此,被告祈福公司並未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亦未侵害兩原告的競爭利益。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亦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本案中,相關微信公眾號運營個體通過“僱傭點擊/誘導點擊”的廣告刷量行為虛假提升其公眾號文章內容的訪問量,並從中賺取微信平台的廣告分成與發布任務成本之間的差價牟利,侵害了微信用戶、廣告商和兩原告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祈福公司運營的“螞蟻平台”雖不直接從事刷量活動,但為此類活動提供機會、場所並撮合交易,通過向發單用戶和接單用戶收取一定比例服務費或提現手續費實現盈利。祈福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螞蟻幫扶”曾因存在協助他人參與或委託刷單等行為而被微信平台封禁,祈福公司理應知道涉案被訴行為系微信平台禁止實施。此外,被告祈福公司在“螞蟻平台”設置人工審核環節,明知平台中存在大量瀏覽、點擊微信公眾號文章及廣告的任務,仍允許用戶上架此類任務,並通過設立“金螞獎”“團單模式”鼓勵用戶大量發單與接單。祈福公司作為市場競爭者,其主觀上應當知道兩原告的市場知名度、經營模式、微信各項功能、用途以及服務協議等,客觀上實施了涉案被訴行為,若對此不加規制,將導致依靠虛假“流量”支撐而缺乏實質性內容的互聯網產品肆意橫行,不利於消費者合法利益和社會整體福祉的增加。故祈福公司實施的組織虛假交易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屬於幫助他人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祈福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00萬元;在涉案行為持續的部分時間段內,祈福公司曾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鄧某某系公司唯一股東,鑑於其未能證明與公司財產獨立的情況,故判決其在8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號:(2020)滬0115民初15598號
合議庭:宮曉艷(審判長)、姜廣瑞(審判員)、徐弘韜(審判員)
10、百度關鍵詞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考量
推薦理由
關鍵詞隱性使用是指將他人的商標、企業名稱或其他商業標識添加為搜索關鍵詞,使得網絡用戶在輸入該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推廣鏈接能夠出現在搜索結果的廣告區域內。本案中被告僅在後台將原告的URL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在前端搜索鏈接的標題、描述部分及打開的網頁中均不含有原告的任何商業標識。在推廣鏈接的底部明確標註了“廣告”字樣、載明了被告的註冊商標且顯示在搜索頁面的最下方,同時原告網站仍位居搜索結果首頁的第一位。該種使用方式未破壞原告網站對於消費者的可見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亦不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系搜索引擎關鍵詞隱形使用的典型案例,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案情
原告:上海鴻雲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雲公司)
被告:同創藍天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創藍天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
原告鴻雲公司是一家主營VR全景製作及加盟服務的科技公司,被告同創藍天公司是一家主營業務為VR全景、VR全景視頻拍攝的公司。原告發現在百度搜索引擎的PC端和手機端搜索原告企業名稱時,搜索頁面的最後一個鏈接條目會出現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相關推廣內容。
原告認為,被告同創藍天公司採用非正當方式,將原告URL作為關鍵詞在百度搜索手機端進行推廣,使得原告的潛在客戶在搜索原告企業名稱時,在搜索頁面出現被告的推廣鏈接,屬於惡意搶占原告客戶源的行為;被告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餘萬元。被告同創藍天公司辯稱,其廣告鏈接位於搜索結果頁面最後一位,原告網站的鏈接及相關信息處於搜索頁面的首位,不存在虛假宣傳、混淆性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百度公司辯稱,關鍵詞隱性使用是搜索引擎公司正當的商業模式,且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關鍵詞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可遵循以下路徑加以判別:首先,是否存在混淆、虛假宣傳等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次,該行為是否損害了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否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最後,該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
本案中,雖然被告同創藍天公司將原告的URL設置為搜索關鍵詞,但原告官方網站依舊出現在搜索結果的首位。這種無需支付費用的“顯示”已經保證了商業標識專用權人的網址對於消費者的可見性,原告的合法權益未因此而受到損害。從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來看,若允許選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商業標識作為關鍵詞,則能夠幫助消費者獲得更多的信息和選擇的機會,降低其搜索成本。關鍵詞隱性使用未剝奪消費者信息選擇權。被告推廣鏈接的內容本身無原告任何信息且對自身商品來源及相關信息作了清晰的描述,相關公眾依其認知能力完全能夠識別兩者之間的不同,該種關鍵詞的隱性使用未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通過使用他人商業標識作為關鍵詞,使用人能夠借助搜索引擎的服務實時的捕捉到哪些互聯網用戶在對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感興趣,當這些消費者出現時,搜索引擎會即時地將使用人的網址鏈接呈現在這部分消費者面前。所以,在付費搜索廣告服務提供商與廣告商之間形成一種信息的交換,這是一種以“競爭對手的目標消費者群體的信息”為客體的交易,是一種幫助廣告商定位到競爭對手的目標消費者群體的服務。這種關鍵詞選用行為本身,是一種市場競爭的手段。在開放的競爭環境下,隱性關鍵詞的使用方式符合現代銷售和合法競爭的精神,該競爭行為並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綜上,關鍵詞隱性使用未破壞原告商業標識對於消費者的可見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亦不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號:(2020)滬0115民初3814號
合議庭:姜廣瑞(審判長)、徐弘韜(審判員)、卜軍形(人民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