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方舟商標案終審勝訴
天眼查App顯示,7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2939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華為在2019年4月申請註冊的“華為方舟”商標,引證商標為“華訊方舟”,國家知識產權局曾於2020年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華為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補充提交了華為方舟編譯器相關信息彙編,用以證明訴爭商標與華為公司產生緊密關聯。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中的“華為”可以起到顯著識別作用,不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華為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