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擠掉網絡直播水分要求主播經紀不得虛假消費帶頭打賞
為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進一步明確平台、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係,文化和旅遊部於近日發布《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意見稿指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統計顯示,2020年中國在線直播用戶規模為5.87億人。且預計未來還將繼續保持增長,到2022年,直播用戶有望達到6.60億人。不過,這樣一個“國民級”行業,其中的亂象並不少見。此前有媒體調查發現,網絡直播中,為獲得打賞,主播開競猜局引導粉絲“下注”、相互比拼所獲禮物、無下限互動、賣假慘進行網絡乞討進而獲得禮物等亂象層出不窮。在網絡直播體系中,經紀機構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因為他們才是網絡主播背後真正的“玩家”。可以說,網絡主播在台前的表現,不管是具體的人設、形象包裝,還是與用戶的互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於經紀機構的“指揮”。因此,規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確實是“加強網絡表演內容源頭管理”的重要一環。
這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算是一種針對性糾偏。在直播平台的算法中,主播獲得的禮物越多,被推送的機會越大,就越容易被粉絲發現。正是看到這一激勵機制,不少經紀機構為了釣大魚,不惜放長線,即使會被平台分利,也常自刷禮物或讓合作方當“托兒”。如此通過“自導自演”的方式造勢,讓直播間的禮物和粉絲變得真真假假,進而增加了網絡直播行業的水分。長此以往,這種虛假繁榮必然為行業的長遠發展埋下隱患。
此前一些帶貨主播被曝退款率超七成,它的背後也有著同樣的病灶,都是通過數據注水的方式來實現獲利最大化。只不過,一般的表演經紀機構帶頭或者請“托兒”打賞是為了“帶節奏”,引導用戶送禮物,而帶貨主播背後的經紀公司想方設法刷流量,則是為引導用戶購買,或提升帶貨主播的“坑位費”。因此,不管是網絡表演還是網絡帶貨,規範其背後的經紀機構行為,都顯得非常重要。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帶來的另一個突出問題則是容易讓一些青少年“入坑”。近幾年,未成年人巨額打賞主播事件時有發生。眾所周知,未成年人在接觸網絡直播時,屬於最容易受到“誘導”的群體。很顯然,經紀公司和主播的誘導消費現象越突出,它對於未成年人的傷害也就越大。從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對於經紀公司的誘導消費行為也應該予以嚴格規範。
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到的“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等,都是指向一種原則性要求。它具體如何落實,還有待現實檢驗。像如何判定是經紀公司“帶頭打賞”,或就需要平台方面強化把關,提供數據支持。而如何界定“特殊對待”“語言刺激”,從而實現精準監督和約束,也有賴於建立完善的配套執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