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徵信數據不得濫用助貸企業展業模式或生變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向網絡平台下發相關通知,要求平台機構在與金融機構開展引流、助貸、聯合貸等業務合作中,不得將個人主動提交的信息、平台內產生的信息或從外部獲取的信息以申請信息、身份信息、基礎信息、個人畫像評分信息等名義直接向金融機構提供。
這意味著,互聯網平台助貸等業務要實現個人信息與金融機構的全面“斷直連”。
仍有平台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息
近幾年,隨著大數據徵信行業的發展,助貸機構在為金融機構提供借款人推薦服務時,因對個人信息數據的過度收集和濫用,備受詬病。
2019年下半年,多家為助貸機構提供用戶信息採集服務的大數據公司被監管、警方等部門嚴查,要求其暫停業務,其中主要原因就在於這些信息採集公司利用“爬蟲”等技術,過度收集、整合個人信用信息。
此外,互聯網平台向金融機構收取導客引流費或者信息服務費從而推高融資成本也受到關注。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郭武平此前表示,一些大型互聯網平台導流收費或者信息服務費達到6%―7%,推高了借貸成本。
為進一步加強對網絡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的監管,今年4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聯合對從事金融業務的13家主要網絡平台企業進行監管約談。約談過程中,金融管理部門從支付業務、個人徵信業務、資本市場業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被約談企業對照問題全面深入開展自查、制定整改方案,並明確完成時間節點。
據悉,這次約談也要求網絡平台個人信息與金融機構直連行為“斷開”。記者了解到,目前互聯網平台大多已於6月末前完成初步整改方案。而此次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再次發通知強調,主要是因為仍存在一些網絡平台直接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息的現象。
助貸業務展業模式將發生變化
打破信息壟斷,嚴格通過持牌徵信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個人徵信業務,是未來規範大數據徵信行業發展的重要一環。
今年1月,人民銀行公佈《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就明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都視為信用信息。明確了凡是對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都是徵信業務,都要納入徵信監管。
而此前徵信活動僅僅局限在金融活動領域,徵求意見稿擴大了個人信用信息的範圍,這意味著大型互聯網平台的助貸業務也將屬於徵信行為。由於個人徵信業務要持牌經營,所以“斷直連”後,助貸業務展業模式將發生變化。
業內專家孫海波認為,個人徵信機構是主動做客戶信息推送還是只能被動查詢,這是涉及整個助貸行業能否生存的本質問題。從業務模式上看,若可以根據不同的合作銀行需求設置不同的數據接口,自動篩選客戶數據用於合作銀行授信決策,就意味著傳統助貸行業的業務流程被切割為兩段,其中,貸前本質上只能通過徵信展業。
在收費方式上,孫海波認為,即便允許徵信機構參與貸前業務,預計助貸機構的收費方式不能採取切分利潤或者收取費率差額的方式,因為助貸本質上屬於撮合類中間業務,助貸機構並沒有承擔任何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