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
為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wlscjgc@mct.gov.cn 。郵件主題請註明“網絡表演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
2。意見反饋截止到2021年7月19日。
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經營行為,加強網絡表演內容源頭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
(一)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
(二)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網絡表演直播平台等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按照《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範管理。
第三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
第四條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申請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關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外商投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核驗平台內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資質,不得允許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過期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其平台內開展網絡表演經紀活動。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六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為網絡表演者提供服務,應當通過面談、視頻通話等有效方式對網絡表演者進行身份核實。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為網絡表演者提供服務,應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維護網絡表演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演出經紀人員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一)網絡表演者的招募、考察與簽約;
(二)為網絡表演者制定發展規劃並進行宣傳推廣;
(三)與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進行業務對接或者商務合作;
(四)網絡表演者經紀業務的談判與合約簽訂工作;
(五)其他網絡表演經紀活動。
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依照《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管理,定期開展政策培訓,講解網絡表演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內容和行為,增強網絡表演者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提升簽約的網絡表演者業務能力,定期開展業務培訓,邀請專業人員講解網絡表演技術、技巧、技能和從業規範,提升網絡表演者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組織、製作、營銷的網絡表演不得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第十一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發現簽約網絡表演者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要求網絡表演者停止網絡表演活動,並通知相關網絡表演經營單位。
第十二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第十三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絡表演者的違法行為、違規處理、投訴舉報等信息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四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採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六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擅自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以外的經紀活動,依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