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報告:五方面完善大型互聯網平台監管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1)》。報告指出,作為數字經濟和平台經濟較為發達的經濟體,中國需要充分認識平台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優勢和作用,同時亟待對大型互聯網平台及平台經濟等進行有效的監管和規範,報告建議從五個方面積極完善大型互聯網平台監管。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理事長、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黨委書記兼副所長胡濱在發布會上分析指出,大型互聯網平台是當前平台經濟的重要載體,為供求雙邊的聯結和要素資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範式,也為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提供了重要支撐。但是,由於大型互聯網平台的競爭策略和定價策略等具有特殊性,在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系統重要性、平台壟斷、跨境司法管轄權、消費者保護以及數據安全等難題,甚至帶來重大風險,同時也對當前監管體繫帶來顯著的監管挑戰。
作為數字經濟和平台經濟較為發達的經濟體,中國需要充分認識平台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優勢和作用,同時亟待對大型互聯網平台及平台經濟等進行有效的監管和規範,對此,胡濱著重闡述了對積極完善大型互聯網平台監管的五點思考。
第一,實施包容性監管政策框架,鼓勵平台經濟創新發展。監管當局權衡效率和風險,應採用包容性監管政策框架,積極鼓勵平台經濟創新發展,有效防控平台經濟潛在風險,實現創新與風險的有效平衡。在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中,中國更應該強化平台經濟以及更廣泛的數字經濟的功能,以包容性監管框架來促進經濟社會高效有序的數字化轉型發展。同時,還需要考慮到平台的差異性,在標準化、統一化的監管原則、邏輯和指標要求下,進一步考慮平台個性化的效率與風險,有效防控個性化大型互聯網平台的潛在風險。
第二,注重大型互聯網平台關聯性,著力系統性風險防範化解。一是監管充分覆蓋,將大型互聯網平台納入到相關的監管規範體系之中,避免出現監管空白和監管漏洞。二是注重功能監管,強化監管機構之間的統籌協調,以平台功能作為實質進行監管,以有效覆蓋大型互聯網平台跨界經營和多邊主體的現實風險。三是重新認識並有效界定係統重要性,對大型互聯網平台系統重要性的標準判定、內在關聯、外部關係和風險應對等進行全局統籌。四是注重強化平台再中介功能和基礎設施功能的風險監測,重點防範技術失敗、基礎設施失靈以及鏈接機制斷裂等的潛在風險。五是金融業務持牌經營。
第三,有效應對平台壟斷風險,健全壟斷監管長效機制。首先,要盡快建立健全平台經濟特別是大型互聯網平台的反壟斷政策框架和長效機制。其次,亟待建立平台經濟和數字經濟的壟斷判定標準。再次,尊重平台經濟特別是雙邊或多邊市場的特殊性。最後,強化數據壟斷的監管與治理,尤其註重數據驅動的壟斷協議、濫用數據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數據驅動的經營者集中,強化數據合謀、人工智能疊加的合謀、限制競爭對手獲得競爭、自我優待、價格歧視、排他條款、橫向集中及縱向集中等的監管。
第四,充分重視數據主權,構建跨境互聯網平台監管框架。在大型互聯網平台的業務拓展和生態系統形成過程中,跨境業務將是一個日益重要的組成部分。一是要深刻認識大量互聯網平台及平台經濟可能帶來的深遠影響,注重強化把新興技術應用納入到金融監管規制框架中來。二是著重把握跨境金融科技、數字服務等的直達性和安全性目標,注重重點領域相關數字主權的規範監管制度完善。三是總結國內金融科技、數字服務和數字市場等的創新、實踐與教訓,深刻認識數字主權博弈,加快國內平台經濟和大型互聯網平台的監管規范進程,並將相關標準納入大型互聯網平台監管的國際治理和國際規制標準化進程之中。
第五,加強消費者保護,強化大型互聯網平台社會治理。深入認識大型互聯網平台、數字服務和數字市場數據隱私、數據安全和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數字服務和數字市場的消費者權利界定的相關標準,注重對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監督批評權等的界定與規範。充分認識大型互聯網平台的網絡效應及其對監管治理的影響,致力於構建一個多主體、法治化、扁平化,注重問題導向,注重公共選擇的大型互聯網平台的社會治理體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