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3年打賞一女主播90萬妻子起訴平台及主播還錢被駁回
3年間,丈夫背著妻子給一名女主播打賞了90餘萬元,妻子為此將直播平台與涉事主播訴至法庭,要求返還該款項。7月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獲悉,此前,一審法院駁回了該妻子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介紹,王某於2016年在某直播平台註冊賬號開始觀看網絡直播,每當夜深人靜、妻兒熟睡之時他總是喜歡在陸某的直播間逗留。直到2019年,王某前前後後共打賞給陸某價值90餘萬元人民幣的虛擬禮物。
王某的妻子張某知曉此事後將丈夫王某連同直播平台、主播陸某一同告上法庭。
張某認為,王某未經自己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主播,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損害了夫妻共同的財產利益,屬於無效行為,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陸某返還其丈夫充值、打賞的款項。
一審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楊浦法院表示,本案系一起由配偶一方當事人花費巨資向主播打賞後另一方要求退還的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大致包括:王某與平台、主播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王某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行為的法律性質,王某對主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上述行為之法律效果受何種因素影響等。
上海楊浦法院認為,首先,王某與直播平台以註冊協議及充值協議確立法律關係基礎,二者之間構成有效的網絡服務合同,充值屬於消費行為。
其次,王某與主播以虛擬道具互動娛樂,打賞之標的物並非貨幣,而是產生並存儲於平台網絡數據庫中的數據信息等衍生物。不論是王某抑或主播,均不對打賞的虛擬道具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之權能,其本質實為虛擬代碼或計分符號,王某與主播之間未能因此產生新的需要法律干預的關係,故毋需單獨就打賞行為予以法律評價。主播為直播平台的服務提供方,雙方簽署協議,除個人行為外,直播服務內容由平台吸納,因此本案主要處理的是王某與直播平台之間的法律問題。
最後,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效力,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三年間的充值、打賞數額多則千元、少則幾塊,平台難以察覺其侵害他人財產權的可能,亦無義務審查用戶的婚姻狀況並取得其配偶同意。因此不能認定直播平台對王某所處分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知情的或存在惡意的。
同時,王某的打賞行為呈現小額、多次、長期性等特徵,作為日常娛樂消費,並未超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範圍。故該院作出前述判決。